搶黃燈撞死闖紅燈 日本高齡駕駛一審獲判無罪
(中央社東京6日綜合外電報導)日本東京一名80歲男性駕駛
去年駕車涉搶黃燈穿越路口,撞死橫向闖紅燈的腳踏車騎士,
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東京地方法院昨天宣判高齡男駕
駛無罪。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011060309.aspx
                                        
                Ja100cky wrote:
路權上有搶黃燈這種說法?
路權都以 "單一擁有" 為原則
在一定時間內 , 在一定時空之下,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只有其中一方 能夠通過
以 第四空間的 時間差錯開雙方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法規白紙黑字將 "路權" 寫入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法規 以 第四空間的 時間差錯開雙方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是紅燈才失去 通行路權
再來就是 注意義務
日本人都守法 , 絕不會闖紅燈 , 不能想像有闖紅燈的可能
黃燈當然通行
日本法官 認為 已盡到 " 注意義務"
但是台灣 , 紅綠燈 僅供參考
太多比例會闖紅燈 , 因為反正都無視路權了 ? 所以只加強 "注意義務" 嗎 ???
有這種 注意 "有沒有人闖紅燈"? 的義務嗎 ?
這完全是邏輯不通
會造成碰撞 ,是有一方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並不會因為" 注意義務" 就扭轉了路權歸屬 而造成 碰撞
並沒有拿遵守義務 去侵害使用權利 這種事 ?
不是倒果為因
因為擁有路權 , 才能進入這個路口(使用權利) , 有了使用權利之後, 在這個路口, 必須無條件遵守所有的"注意義務"
是因為 "違反路權"→ 發生碰撞
不是發生碰撞 -倒推→ "違反路權"
找不到 "違反路權" ?
於是
反過來講 , 拿 擁有這個路口(使用權利)之後的 "注意義務" -倒推→ 發生碰撞
"注意義務" → 發生碰撞 , 兩者沒有因果關係
從來都看不懂 , 完全無視路權的 "應注意未注意" ? 在說什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