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是路隊長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4項」3.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4.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違規者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https://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9268&p=57&f= procomm1722 wrote:這個基本上民不舉官不...(恕刪)
procomm1722 wrote:這個基本上民不舉官不究, 個何況該車道也沒標示是超車道.就算是超車道, 只要速度是在最高速也是允許的.我不知樓主指的是檢舉人是違反哪一條法? 恕小弟無知 , 罰單歷練不足. 這還要標示? 現在只要是高速公路,不就最內側車道就是超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