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坐閨密機車遭撞爆頭亡 違停的運將有罪要坐牢
2021-01-08 11:21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鄭姓計程車司機4年前在公車停靠區違規停車,使公車被迫只能併排停靠讓乘客下車,導致胡姓女大生騎機車載余姓女大生閃避該處時,不慎被大貨車擦撞,余女頭部被車輪輾過當場身亡。鄭一審獲判無罪,但二審認為鄭違規和余女的死亡有因果關係,逆轉依過失致死罪改判1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鄭姓運將2017年9月19日晚間7時許貪圖方便,把計程車違規停在公車停靠區,造成公車無法駛入停靠區,只能併排停在計程車左側,開門讓乘客下車,外側車道被計程車、公車完全阻擋。
胡女當時騎機車載余姓閨密行經該處,見外側車道被阻擋,只能向左駛入內側車道,未料和後方大貨車車頭擦撞,胡女、余女人車倒地,而余女頭部被捲入貨車右後車輪,當場死亡。
胡女、鄭男事後均被檢方起訴;鄭男一審獲判無罪,案件上訴,高院二審認為,計程車、公車除占據外側車道外,連內側車道都被占據5分之1至4分之1,可供車輛通行空間變少,機車閃避變換車道,導致機車、貨車發生擦撞,足認定鄭違停和余女死亡間有因果關係。
二審判決指出,一審未詳查即認定鄭的違規和余女死亡沒有因果關係,就判鄭無罪,有所違誤,而鄭曾因過失傷害案件被判刑,仍在緩刑期間,卻未心生警惕、遵守交通規則,仍違規停放計程車釀成事故,至今否認犯行,也未和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毫無悔意,改判1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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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道歉和解,
有機會判六個月以下,
還可以易科罰金。
否認硬抝沒有獲得法官青睞,
賭輸屁股洗乾淨,
準備吃牢飯。
jason 567 wrote:
這種前科累累的,還能持有職業駕照嗎?
大法官說可以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計程車司機有犯過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妨害風化罪,只要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就要吊扣執業登記,經判刑確定就要廢止執業登記並吊銷駕駛執照。
白話講,就是犯這些罪的人就不能以計程車為業,自己的駕照還要被吊銷,三年內不得重新考照。
大法官釋字第749號認定違憲。
所以有以下的修法新聞
大鬆綁!小黃司機「搶劫殺人刑滿」 12年內「不再犯重罪」就可重新執業
記者黃君瀚/綜合報導
立法院會26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除了台灣民眾關心的酒駕防制外,同時放寬搶劫、殺人、重傷等重罪計程車駕駛「終身禁業」規定,未來只要服刑期滿後12年內未再犯下重罪,就可重新執業。
原本道交條例規定,計程車司機犯有故意殺人、性侵、擄人勒贖、恐嚇取財等重大刑案,或觸犯毒品危害、組織犯罪、槍砲彈藥管制等條例判刑確定,將處以吊銷駕照且終身不得再考,等於一輩子禁業。
不過在2017年6月大法官749號釋憲,指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一律吊扣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此外,限制重罪計程車駕駛終身禁業條款,影響人民工作權,應適度檢討。
交通部路政司科長朱大慶表示,交通部曾委託調查計程車駕駛犯重罪,出獄後12年,再犯率降為萬分之一至萬分之三,比率相當的低。
根據新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放寬計程車駕駛終身禁業規定,只要犯罪服刑期滿後12年內未再犯重罪,就可重新向警察機關申請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不過路政司也強調,曾觸犯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者,仍是終身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