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臨時停車讓太座下車拿鹹酥雞
太座下車,我要駛離時就被後面的員警機車擋在車前
然後開單...,被處以55條1項2款...
這有無可救濟?!
這包鹹酥雞真不便宜.....
cchopig wrote:
這有無可救濟?!
這包鹹酥雞真不便宜....
有
跟太座請款補自己的荷包
你確認有停那就去繳一繳
第一次應該開三百而已
算比較貴的停車費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
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
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