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一張300元罰單,讓我看透警察的便宜行事 (更新:輕輕的懲處1支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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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警察局鳳山分局(吃案真難看)
一張300元罰單,讓我看透警察的便宜行事
———
109年09月14日
家人(媽媽)騎乘機車在巷口與三貼的機車騎士發生擦撞看似簡單的小車禍,
後續延伸問題這才是惡夢的開始‧‧‧
 
 
當天受理的警員#張簡穎懿)
原本想盡快結束(車禍筆錄的製作)
直到我手機開始錄影,警員才勉強把對方(兩名乘客資訊)
寫在交通事故人當事人登記聯單旁‧‧‧
 
一個月過後
某天雙方約好時間(區公所調解會)
由於雙方都有擦傷,乘客部分也有(對方兩位小朋友)
但因第一版的( #初步分析研判表)卻沒有對方乘客資訊
 
對方乘客部分無法獲得賠償
需要請當初處理車禍警員(張簡穎懿)
更正初步分析研判表‧‧‧
 
(雙方只好先解散在另約時間)
 
———
109年11月03日
我下午4點親自到(鳳山分局督察組)
向鳳山分局-蔡建鋒(蔡督察)
 
申訴案件
109年09月14日07時06分的車禍
處理車禍警員(張簡穎懿)
填寫當事人登記聯單不依規定
 
申訴重點
1.罰單有無確實開立
2.車禍受理警察疏失懲處結果並且更正初步研判分析表
 
(#導致民眾雙方權益受損)
———
109年11月12日
鳳山分局交通組來電,初步研判分析表(已更正)
並也不曉得當初處理車禍警員(張簡穎懿),
為何後續作業不要把乘客資訊登載進電腦‧‧‧
 
———
查處後續結果鳳山分局 蔡建鋒(蔡督察)
公文表示核予適當行政懲處外,
將再加強教育警員遵守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並且表示後續罰單會開立吧~
 
最終拿著
第二版的(#初步分析研判表)
車禍雙方總算圓滿和解收尾
———
接著時間軸快轉到
2021/01/20 (110年01月20日)
 
已經車禍事發4個月超過了..至今查無超載罰單
(只是區區300元)
 
(於當晚撥打警政署打民眾服務中心 02-23219011)
 
鳳山分局督察組,蔡建鋒(蔡督察)
查處後給予張員警行政處份,但至今查罰單仍然未開立!?
為何一個小小事件員警要瀆職,圖利第三人!?
請查處後函送地檢署偵辦並行政懲處
後續需要電話與公文書面回覆
 
———
最終申訴後
罰單很神奇的跑出來了
然後鳳山分局督察組,蔡建鋒(蔡督察)
表示一切沒有疏失不是吃案。
 
這樣袒護處理車禍警員(張簡穎懿)
督察知情員警瀆職、圖利第三人及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也不函送地檢署,這當督察適合!?
300元罰單這樣處置是把民眾當智障嗎!?
一張300元罰單,讓我看透警察的便宜行事
———
 
原文處(翻轉大高屏交通違規)
https://www.facebook.com/watch/?v=918330428707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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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810236 wrote:
網友投稿高雄市警察局(恕刪)


跟白色巨塔有異曲同工之妙
瀆職:沒有這條罪。

圖利:
依行政罰法第19條第1項,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
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漏登不叫登載不實。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argo12 wrote:
瀆職:沒有這條罪。圖(恕刪)


別假專業了..
你把細則12條擺哪了
法律見解也是奇特..
#真爽 被民眾申訴2次才一支申誡 (輕輕的行政處分)
瀆職、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疑圖利第三人(隻字不提)
然後鳳山督察👮♀️被打臉打得挺響的(無督導責任)
#隨便一位小編都能當督察了 😆😆

 
翻轉大高屏交通違規 :(原文處)
https://www.facebook.com/watch/?v=918330428707874
 

高市1名王姓婦人去年9月14日騎車與林姓婦人騎車3貼載小孩於鳳山區發生車禍,警方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未依規定載明林婦3貼載小孩受傷,也未依規定開立300元罰單,王婦兒子質疑警方行政疏失、涉嫌瀆職圖利他人,要求警方行政懲處外,應函送地檢署偵辦。
 
鳳山警分局坦承行政疏失,員警一開始處理該起車禍案件,認為林婦騎車載2名小孩情事,與車禍肇事原因無關,未登載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但因雙方都有受傷,依規定應將林婦騎車載2名小孩情事,登載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警方接獲民眾陳情後,要求員警更改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已於去年11月更改完成,但員警仍未開出300元罰單,直到王婦兒子二度向警方申訴,督察組要求員警處理,才於1月21日開出罰單,認定員警是行政疏失,已懲處1支申誡,並要求檢討改進,且員警與林婦不認識,查無瀆職圖利動機。
 
高市1名王姓婦人於去年9月14日上午7時6分,騎車行經鳳山區南富路、鳳南路82巷口之際,與林姓婦人騎車搭載2名小孩共3貼,雙方於路口發生車禍。
 
南成所張簡員警到場處理,開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卻未註明林婦搭載2名小孩情事,王婦兒子發現要求張簡員警補入登記聯單,全程以手機錄影拍下過程。
 
不料雙方1個月後到公所調解,卻發現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仍無林婦搭載2名小孩情事,由於雙方都有擦傷,2名小孩無法獲得賠償,需要張簡員警更正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雙方只好另約時間調解。
王婦兒子期間投訴市警局督察室,11月3日下午4時到鳳山警分局督察組申訴,質疑警方未依規定詳實登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要求警方查明罰單有無確實開立,並懲處張簡員警行政疏失,更正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王婦兒子於11月12日接獲鳳山警分局交通組來電表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已更正,不曉得當時處理車禍的張簡員警為何未把乘客資訊登載進電腦,督察組也行文表示查處後核予適當行政懲處外,將再加強教育警員遵守交通事故處理程序,雙方車禍也圓滿和解。
沒想到車禍發生迄今4個月,他於今年1月20日仍查無林婦超載罰單300元,當晚申訴警政署民眾服務中心,仍查無該張罰單,再度申訴鳳山警分局督察組,要求警方行政懲處,並函送地檢署偵辦,1月27日查詢監理所才發現該張罰單。
 
王婦兒子不滿鳳山警分局把民眾當智障,臉書PO文「一張300元罰單,看透警察的便宜行事」,質疑警方行政疏失,未依規定詳實登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也未依規定開出300元罰單,質疑警方涉嫌瀆職圖利他人,要求警方除了行政懲處外,全案應函送地檢署偵辦。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25023
看到陋習踢到鐵板的感覺
1.位階:法律和行政規則不同。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5項: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形,有客觀事實足認無法當場執行勸導程序時,得免
予勸導。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其實現在交通事故,現場員警多半都會依規定製單,
有些人會認為,啊發生事故就很倒楣了還要開罰單??
員警的好心,最後只會讓自己倒楣...

所以...
遇到事故收罰單...就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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