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決)警察抓超速前面放個三角錐算是"明顯標示"了嗎?

感謝各位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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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本身就是對生命的不負責
是錯誤的行為
我深感懺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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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大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 條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

請問丟個三角錐就算是 "明顯標示" 了嗎?
還是一定要有"測速照相告示牌"呢?
法律上有對"明顯標示" 的定義嗎?


另外好奇想問有經驗的前輩


請問這是還在準備沒再拍的意思嗎?
我看警察沒穿反光背心,就站在旁邊滑手機

麻煩各位了
感謝~
guild2983 wrote:
超速本身就是對生命的(恕刪)


你可以去申訴看看~
不過撤銷罰單的機率應該很低~
我相信警察敢開你罰單~
前面必有警告標示~
警察一定會擺放告示牌,並且拍照存證,

至於明不明顯,要看駕駛人有沒有注意。
guild2983 wrote:
超速本身就是對生命的(恕刪)

你回放你的行車記錄器,如果前300公尺以內都沒有告示牌的話,你就有機會申訴。

這種拍車尾的移動式K頻雷達測速照相,你只要超速就會自動拍,所以他可以在旁輕鬆的滑著手機。
Mikadoyakumo
應該沒機會,行車記錄器無法舉證人類的視野是否能看見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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