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年初騎機車與汽車發生車禍,初判表肇事責任歸屬為對方支幹道未讓主幹道車輛,我方未減速慢行,我方挫傷,對方無傷,我方提出醫療費及車損共4萬2000元。
昨8/4調解會上對方及調解委員用我方也有3成過失,除了對方賠償我方42000*0.7外還要扣掉我方賠對方車損的0.3,最後算下來對方只需賠我方2萬。
調解委員說法院判也會這樣判,但看法院判例也沒有受害者賠償肇事者損失的部分,頂多我方有部分肇責,對方賠償金額依肇責減免。
想請問板上車禍賠償是這樣處理嗎?如果受害者也要賠肇事方,那像我方為機車,受損嚴重修理費也沒汽車高,這樣算還有可能最後變受害者要賠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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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2625044
文章段落
elleestbellle0101 wrote:
妹妹年初騎機車與汽車(恕刪)
請堅持以下2點,
1.向對方要求全額理賠,
2.對方的修理費需自理,
3.表明如無法同意以上2點,就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一般都會想和解(如經法院判決,對方會留下前科)
去原備案警局,跟員警說你因為某事故,要提告對方過失傷,需提供就醫證明(回醫院開立2~3份,沒多少錢)
(半年內要提出)
請參考
https://www.howlawyer.com.tw/car-accident-negligent-injury-sue/
或是如確認自已沒有過失,及預判巷口會有車輛衝出,可以申請"交通事故鑑定"鑑定費好像是3千元,
因為初判一般是老員警寫的,比較沒有明確的用詞,所以一些未注意啊等等說法,都會被解讀成有責任;
鑑定委員一般是監理站找的學者及相關的專業人士組成,會對這事故的發生當下,做一些分析及了解,
同時也會通知你們到場說明經過,但這好像要2~3個月才會有結果
但對方車禍當下徒步離開現場!(警察離開後對方還回現場把車開走!)
肇責比一樣對方7我3!
除了肇事逃逸公訴罪,加告過失傷害!
事發一個月後警察才找到人!
而且對方保險都有保,不知道在躲什麼意思!
對方做完筆錄知道我有提告過失傷害才提調解!
五月第一次調解對方一問三不知,有保險還沒報出險!(光修我的車就將近五萬!)
後來六月地檢署開第一次偵查庭,我才第一次看到對方!(肇事逃逸&過失傷害)
第二次調解遇疫情延後,但七月法院傳票還是來了!
對方收到傳票才聯絡我,要處理和解&撤告!
最後對方+保險公司賠償和解!(工作損失+車損+醫院單據)
但重點是對方第三責任險有保,保險公司跟對方才賠償各半金額!
調委會會希望雙方各退一步!(調解委員不是法官~不要被唬住了!)
雙方都有保險的話就讓保險公司去談就好!
而且你妹有受傷,開診斷證明就可以提告過失傷害了!
個人是汽機車都有加保第三責任險!(但過程中沒有提到肇責比就是了!)
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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