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小弟於4月中旬發生車禍,地點為新莊中正路694巷口,該路口完全沒有監視器,雙方也無行車記錄器,判決依據只有筆錄與現場圖(雙方因為疫情皆未到場說明),事發當時雙方車速均不快(應不到20),小弟是有發現前車車速變慢,所以也跟著減速,發現她要右轉的時候我車與對方車輛已經是並行,我的前輪略超過她的後輪,緊急煞車之下,撞擊點在雙方後照鏡,各自車身都有稍微掉漆,原本初判決表是對方未注意右(後)方來車,我方無責,想請問一下這判決是否有問題,正常來說不是應該73開嗎?
如果要申請覆議我可以從什麼角度去說明會比較好?
順便想問各位有沒有遇過類似的案例可供參考

小弟第一次發文兼手機排版,請求各位鞭小力一點

這裡輸入圖片的網址車禍鑑定結果詢問
文章關鍵字
wd122344 wrote:
車禍鑑定結果詢問
各位好,小弟於4月中旬發生車禍,地點為新莊中正路694巷口,該路口完全沒有監視器,雙方也無行車記錄器,判決依據只有筆錄與現場圖(雙方因為疫情皆未到場說明),事發當時雙方車速均不快(應不到20),小弟是有發現前車車速變慢,所以也跟著減速,發現她要右轉的時候我車與對方車輛已經是並行,我的前輪略超過她的後輪,緊急煞車之下,撞擊點在雙方後照鏡,各自車身都有稍微掉漆,原本初判決表是對方未注意右(後)方來車,我方無責,想請問一下這判決是否有問題,正常來說不是應該73開嗎?
如果要申請覆議我可以從什麼角度去說明會比較好?
順便想問各位有沒有遇過類似的案例可供參考

鑑定結果 :

"機車全責,汽車無責"

後續 : 機車要負責賠償

結案,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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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申請覆議?
當然可以
但如果你沒有提出足夠翻盤的新事證
最終結果也一樣
講法問題
建議拿出現場圖跟初判表

車鑑會是依照雙方說詞去判定
你的說法,可能並行也可能是前後車
對方說法,前後車

取雙方集合判定,前後車
你全責,無誤

如果有行車紀錄器
才能還原

另外就是...如果你有第三人責任險
加上自己車損不大
也可以不用問

花小錢,才能省大錢

另外...你翻盤機會很小
時西北齊,立紅竿賀甯蒙鴻察,吹西北嵐風。查曉理奇稀,歸稽齊紅柑。
DED wrote:
花小錢,才能省大錢

另外...你翻盤機會很小


同意!
而且你還會浪費很多的時間去處理。
筆錄參考用!(你講對你有利的說詞,對方講對方有利的說詞!)

從現場量測圖跟撞擊位置去判定的!(除非有行車紀錄器能佐證)

"有發現前車車速變慢,所以也跟著減速,發現她要右轉的時候我車與對方車輛已經是並行"

你不覺得你的講法有語病嗎?跟前車一起減速後面又併行???

就撞擊點來看,前後車的話你應該撞到她的右後側,但你撞到右後視鏡

"前車車速變慢,所以跟著減速"這明顯就是推責的說法!她在你"前面"變慢你也變慢......那怎麼又會並行?!
熊熊貓 wrote:
"有發現前車車速變慢,所以也跟著減速,發現她要右轉的時候我車與對方車輛已經是並行"

你不覺得你的講法有語病嗎?跟前車一起減速後面又併行???


翻譯: 我本來騎在一台汽車後面,前車要減速準備右轉時我就從右邊鑽過去,但前方右轉時發現我想鑽車就停下來,不過我煞車不及撞上去了 , 請問為什麼我是全責??
沒有行車紀錄器,也沒有路口錄像,要舉證會比較難。

其實是說法的問題,你會變全責主要因為車主說他停下來了,你去撞他,就變你的錯。
但是如果跟你說的一樣,兩車平行前進,他右轉侵入你的行進空間撞到你,就變成他的錯,或最少兩方都有錯。

如果有行車紀錄器,最少可以知道車子右轉在你面前到互相撞到有多久,如果是1秒內,那我會認為車子責任多,如果2秒以上,我會認為機車責任多。
熊熊貓 wrote:
筆錄參考用!(你講對(恕刪)


我的見解上是並行沒錯,只是對方車子整體還是比我前面一些所以用前車代稱,不然並行車我還真不知道應該如何代稱?

另外,還有個問題想要補問一下,因為快到傷害提告時間,我可能會先去提出過失傷害告訴,這會對我提出覆議有影響嗎?
熊熊貓
噗噗~~~隨便一台汽車都比機車長度長!你跟她同車道併行在她右側!照你的說法,除非你車頭超過她的車頭!不然在你的見解上對方還是前車......但如果在這種狀況下,你們倆就不會發車車禍囉!
同車道應該只有前後車之分,而且右側超車就是違規,所以樓主屬於後車,又想從右側超車。應該就是全責了
wd122344 wrote:
我的見解上是並行沒錯,只是對方車子整體還是比我前面一些所以用前車代稱,不然並行車我還真不知道應該如何代稱?

單方的片面之詞都是多講
請把警方筆錄與現場量測圖拿出來看最準
這才是鑑定報告的正式依據



wd122344 wrote:
另外,還有個問題想要補問一下,因為快到傷害提告時間,我可能會先去提出過失傷害告訴,這會對我提出覆議有影響嗎?

鑑定報告結果:

"汽車無肇事因素" (100%無過失)

所以你準備提告 "過失傷害" 是要告他甚麼 “過失”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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