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和車主間的關係是什麼?
如果今天我跟某人說:「請幫我保管這輛車。」對方說:「好,我幫你保管。」這時候會成立民法上的「寄託關係」(民法第589條以下),如果對方沒有好好保管的話,對方確實會有賠償責任。
難道車主和消費者的關係不是這樣子嗎?
法院見解認為,車主可隨時進入停放,也可隨時將車輛開走,不須將車輛鑰匙或證件交給停車場保管,而且停車場往往會有如下的公告:「停車場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貴重財物請勿留置車內以防失竊。」因此車子只是單純短暫租用停車位而已,雙方關係會是「租賃關係」,而不是「寄託關係」(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雄簡字第67號民事判決),既然如此,停車場當然就沒有責任要好好看顧、保管車輛以及車內財物。
結論:
一般來說,停車場對於車輛並沒有保管責任,因此也不要認為車子在停車場內就是絕對安全的!
看完以後有沒有覺得真的很常識啊?


無論是市政府有無發訊息提醒車主,基本上都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