轎車違停公車停靠區遭檢舉 沒拍到站牌被退件網友炸鍋

轎車違停公車停靠區遭檢舉 沒拍到站牌被退件網友炸鍋
2022-11-16 18:02 聯合報/ 記者張議晨/高雄即時報導
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禁止停車,高雄一輛汽車違規停在三民區澄清路上的一處公車停靠區,市民發現後拍照檢舉,結果卻被警方以沒拍到公車招呼站退件,檢舉人不滿,上傳兩張照片至臉書社團,酸警方「坐辦公室退件,豪爽阿」。對此,三民二分局舉交通部函釋,招呼站10公尺認定是以站牌為中心,檢舉影像無法確認10公尺範圍,不宜舉發才會退件。
轎車違停公車停靠區遭檢舉 沒拍到站牌被退件網友炸鍋
該輛汽車10月22日下午3時許在三區澄清路433號前,停車位子緊鄰公車停靠區的白色格線,有市民認為該輛轎車違反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禁止停車的規定,拍照後向轄區三民二警分局檢舉。

結果市民事後收到警方回覆,指未拍攝到公車招呼站,違規事實不明確,故無法舉發。市民質疑警方退件理由,將照片PO上「翻轉大高屏交通違規」臉書社團「違規檢舉限縮在限縮?」網友紛紛留言「檢舉要連公車站牌一起入鏡」、「地上公車停靠站是畫心酸的?」

對此,三民二分局交通組表示,依據交通部函釋,公車招呼站10公尺認定,應以公車站牌為中心,前後延伸各算10公尺;如有數個站牌,則應以兩側站牌為起算點;這件違規案件檢舉人提供照片僅2張,且都沒拍到一旁的公車站牌,難確認違規轎車是否停在10公尺範圍內,舉發恐有爭議,才會認為不舉發為宜。

警方表示,交通違規案件均就檢舉相關影片、相片事實內容,如完整蒐錄違規行為、日期時間及車牌號碼清晰等,客觀認定有無明顯違規事實,照片如果攝錄到公車站牌,警方即會派員前往測量,以確認車輛違規停在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

至於該輛轎車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依規定車種停車」,警方則解釋,該條不屬於民眾可檢舉項目,因此須由警方到場舉發。
**************************************************************************************
看來用照片檢舉還是有缺點,
用影片檢舉比較不會被挑出雞蛋骨頭。
高雄警察局踢館高雄市交通局,
公車停靠區亂畫 !
交通組的人是瞎子嗎?照片這麽明顯寫了公車兩個字了還要公車站牌,公務人員的素質真的爛到靠北邊走,難怪違規的一堆,真的是智障到了極點
大鼻
simonni 恩 那你的腦袋就跟公務人員差不多好棒棒耶 哪天你因為別人違規而發生事故就別抱怨了 祝你身體健康嘿
simonni
大鼻 世界得圍著你轉嗎?你很偉大嗎?檢舉要花時間,怕時間白花,那你為啥要做?上網 PO 文,像討不到糖吃的小朋友,在地上打滾,你誰呀?我要是怕別人違規,那我就不出們了
曉得 wrote:
依據交通部函釋,公車招呼站10公尺認定,應以公車站牌為中心,前後延伸各算10公尺

看來
當初釋函認定方式就已經很怪了
這台車如果整台車都在公車停靠區那沒話講
但是只是整台車的十分之一占用~確實有些爭議
警察不開單應該是避免爭議
另外不曉得檢舉有沒有附影片?還是只有照片?
如果沒有附比較長時間的影片~只有照片的話
車主可以說我原本停在前面~因為車子要出來~倒車稍微沾到一點點
總之為避免爭議~警察不開單~這我可以理解
ymy7171
不管車體多少範圍都會成立,但後面的我也同意,只有照片很難
曉得 wrote:
依據交通部函釋,公車招呼站10公尺認定,應以公車站牌為中心,前後延伸各算10公尺


長知識了

我一直以為是公車格的前後十公尺呢。 原來是站牌
Wasabia
不會是公車格,因為很多公車停等格前後都有劃設停車格。
網友炸鍋,也只是狗吠火車,誰鳥你呀


政府機關,依法行政,至少『遊戲規矩』明擺在那

這所以這件事只是在告訴檢舉者,你還嫩的很,


規則是這樣,照著來,不舉才有理。


關於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 1項第 2款交岔路口及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之計
算方式一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7.06.21. 交路字第107001424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6月21日
主旨:關於貴署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 1項第 2款交岔路口及公共汽車招呼站
10公尺之計算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7年 5月10日警署交字第1070085647號函。
二、有關交岔路口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長度不足10公尺認定違規事實,本部業以 107年 6
月11日交路字第1070013850號函復貴署說明在案。
三、另基於上開函釋精神,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 1項第2 款交岔路口10公
尺內禁止臨時停車,原則仍宜以標線標示禁止臨時停車,始為明確,俾利用路人遵循
。至交岔路口10公尺範圍,建議各地方道路主管機關可依本部62年 7月14日交路字第
12815號函示有關交岔路口自何處算起:「未設置號誌燈者,自四個轉角處起算。設
有號誌燈者,自燈柱起算。劃有停止標線,自停止標線起算」辦理標線劃設事宜。
四、有關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係以招呼站牌為起算點前後10公尺,或係以公共汽車停
靠區前後10公尺認定一節,處罰條例雖無明文公車招呼站定義,惟解釋上應指市區汽
車客運業者或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經該管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得予接駁乘客上下車
之地點,即應指各地之公車站牌,表應以公車站牌為中心,前後延伸各算10公尺,如
有數個站牌,則應以兩側之站牌為起算點,惟仍宜以標線標示禁止臨時停車範圍為準
,請參考。
A辣愛怕跑 wrote:
這台車如果整台車都在公車停靠區那沒話講
但是只是整台車的十分之一占用~確實有些爭議
警察不開單應該是避免爭議
另外不曉得檢舉有沒有附影片?還是只有照片?
如果沒有附比較長時間的影片~只有照片的話
車主可以說我原本停在前面~因為車子要出來~倒車稍微沾到一點點
總之為避免爭議~警察不開單~這我可以理解

講這什麼鬼話,有佔用就是有佔用呀,還分什麼佔多少?就這推論,那只進去1/10,就不算性侵啦。

另外以公車站牌前後推10公尺,以外不算違停,這根本辦公室裡吹冷氣官員亂訂。公車進站時,如果公車格前方有障礙物,就算障礙物沒佔到格子,以公車的長度,根本沒辦法順利停進公車格。

這樣進站空間不夠狀況,只會變成一半車身佔據慢車道,除非倒車進公車格。
大鼻
理由一大堆 聽都聽不完 我只放進去一點點而已 沒射出來
MBUSA
小鳥較短的比較不會被告性侵成立?
不知該檢舉人是只有拍這2張照片?

若只有這2張,
看照片地面上只有框線,
以及可以明確辨識的「公」字,
第2個是啥字,
確實無法辨識,
但也不能自行腦補為車字吧?
且四周亦無公車招呼站的輔助佐證之物,
所以警察退件不舉尚在情理之中.....
這只能怪檢舉人自己不謹慎、做事太隨便?
師承髦瀝洨唬郎,絕技:一本正經地胡說八道。
其實我女友比較希望我整支伸入
不要只有十分之一在外面磨蹭
以後只要機車待轉區,施工人員偷懶沒把5個字完整漆在地上,這種垃圾鴿子應該也會退件

交通會爛,執法人員瀆職也佔1/3責任,1/3公民素質差,1/3道路標線動線規劃差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