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晚上不開燈不違法,鳥立委將法條修的無法無天鑑於 近期 台64 重機 車禍,車輛未開大燈,讓我深感不爽放任這些三寶形成路障。上網檢舉一輛近期錄到的影片,才發現,不只不開尾燈不違法,原來不開大燈也不違法了EO4 原來無法檢舉未開大燈~~交通亂不是沒有理由的
Eigen wrote:原來晚上不開燈不違法,鳥立委將法條修的無法無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1,200 元以上,3,600 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罰鍰。有罰則吧。
junsport1983 wrote:是你那邊承辦的警員瀆...(恕刪) 台北市現在幾乎講好一樣,超難通過的,會回說也許是車燈壞掉,那檢舉車燈壞掉說也許是沒開燈,然後明明只是小小的晝行燈就說有開燈以上包括霧燈,以前會舉發,現在也鬼打牆,說各車廠設計不同,那也許是頭燈然後最後丟下一句,要員警現場請駕駛操作開關才算然後我發文公路局詢問該車款式亮燈相關照片,然後轄下監理站回覆說資料不能外流,若員警有需要可以向監理站要,然後我之後檢舉車燈的都有附上這些說明然後北市的還是在鬼檔牆,懶得查證,說要以現場操作認定我不會說是大安葉信義松山各有相似狀況以上皆有附車輛前後近距離的畫面最好,你全北市員警攔查開遠燈/開霧燈/未開燈/只開小燈/車頭車尾燈壞,一年是有幾件?新北算好一點了,但成案率也僅比北市略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