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彎時,行穿道沒讓行人,又可檢舉了,一天時間戲劇變化!

事情經過就是
幾大粉專、包含我在各方面施壓
宣導警署交字第1110165644號,的轉彎時,適用48-2的消息
詳細請看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707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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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彎時,行穿道沒讓行人,又可檢舉了,一天時間戲劇變化!
立法委員游毓蘭  聽到了
並對警政署有所要求
然後公文就出來了
自己看吧

我只能說公審,突然有用了??

轉彎時,行穿道沒讓行人,又可檢舉了,一天時間戲劇變化!

轉彎時,行穿道沒讓行人,又可檢舉了,一天時間戲劇變化!

不然自己去立委FB看看
https://www.facebook.com/yes2020tw/posts/pfbid0ZYkyzAifmquFGdUxpABNh3JiceqgFadbRkmdv2JpcsSkrePWff4uLMewkgiEkA62l



轉彎時,行穿道沒讓行人,又可檢舉了,一天時間戲劇變化!

轉彎時,行穿道沒讓行人,又可檢舉了,一天時間戲劇變化!
20230915可檢舉項目https://pse.is/5glkwx
愚見應該是因為CNN報導才改變官方態度吧
motoxt910
白人的標準就是民進黨執政的標準?民進黨不是最強調本土在地化?
民眾可以檢舉的是44-2及44-3,48-2不受理民眾檢舉,44-2條文內的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就包含直行及轉彎的態樣,但是有警察不知是無知或是故意曲解條文無視行人穿越道的存在,以48-2違規轉彎不受理檢舉來裁定,不過若是沒有畫設行人穿越道標線的話,汽車轉彎不讓行人依舊是無法檢舉的。

44條第二項(民眾可檢舉)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48條第二項(民眾不能檢舉)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c.c.0110 wrote:
民眾可以檢舉的是44...(恕刪)


這問題我在別版有跟人討論過

原先似乎是上了行政法庭後,法官認為該案有違規但更改裁罰法條為48.2
至於為何更改呢?有人是說48.2跟44.2差別差在48.2會多記一點,相對處罰性比較高才這樣搞,然後某些縣市就開始借題發揮了
oppo立委還不出來把這個給限制檢舉,這樣才能造福廣大用車族阿
z
YTKessel
交通官員不被老外鞭一下,永遠叫不醒
保護行人安全是現在全世界交通法規的主流。限縮違規檢舉的項目,對於會造成行人安全危害的違規是不能限縮的。政府就因為幾個立委的提案,還有一些違規仔的不滿就把一些會造成行人安全危害的違規項目也一起限縮,根本是在亂搞。
簡單講直行車會撞上行人,要不是行人闖紅燈就是路口沒有交通號誌,這種情況比轉彎車在有交通號誌的路口撞上行人少非常多。結果限縮檢舉項目卻是把轉彎車不禮讓行人給排除,也難怪最近幾年行人被轉彎車撞的事故一直在發生。
有看過有人解釋兩條好像是區分
轉彎『前』跟轉彎『時』
前要讓,可檢舉
時也要讓,不可檢舉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事情經過就是幾大粉專...(恕刪)

大部份人都不知道發生過這事
連新聞都不報
不是本來就可檢舉?
我過馬路會拿著手機鏡頭對準要跟我擠的車子
其實我根本沒開相機APP
過斑馬線應該立法 要舉手 老是一些人站在旁邊沒要過 我禮讓 是當我白癡嗎
On9ccc
站斑馬線不過的真的該死 他沒要過。到底要不要停
路人87
當然是停阿,很多出過國的人都有只是站在路旁沒要過,車子卻停下來的經驗,但那是歐美日的傻B在做的事,我們聰明又效率至上的台灣人怎麼可能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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