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變換車道沒全程使用方向燈第一次收到這種回覆

違規事實:變換車道沒全程使用方向燈
附件:1件;20230120_141351_613_R.MOV_20230124_011837.mov

回覆內容: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寄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信箱反映交通違規一事,責由本分局查處答復如下:
一、有關您檢舉車輛違規案,經檢視採證影(照)片該車輛違規事證不明確(變換車道前已打方向燈-疑因方向機柱轉向設定造成跳停),舉發尚有疑義,本案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4款規定:「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者,應不予舉發」。
二、感謝您對警政問題的關心,並請隨時對交通、治安問題提供建言,若仍對本案有其他意見,請不吝來電指教。
請問有影片嗎
萬般皆沒品,唯有檢舉高~~
b2255606
只打到變換道路的一半不到,影片刪除了。
疑因方向機柱轉向設定造成跳停

這員警很務實
我自己開車也會遇到這樣

我雖然是檢舉那一派的
但我不會檢舉別人未全程打方向燈
完全沒打的我才會檢舉
畢竟那種真的是有爭議的
有爭議的我不會檢舉
因為我也怕別人這樣檢舉我
b2255606
那這樣規定全程就沒意義了,只要打超過一半我都沒檢舉
safakasa
我覺得重點不是要全程打,重點是要提早打,遇到那種上一秒打方向燈下一秒就轉的很幹
看有沒有大角度轉向,直線行駛中的變換車道能轉到方向燈跳回?
貼近前車的路邊起步比較容易跳回吧。
人情味
b2255606 wrote:
違規事實:變換車道沒...(恕刪)


就不想舉幫違規者找理由罷了
我也常跳回去也是再撥一次方向燈桿啊
有什麼困難嗎
這就是警方裁量權
你也只能吞了
b2255606 wrote:
一、有關您檢舉車輛違規案,經檢視採證影(照)片該車輛違規事證不明確(變換車道前已打方向燈-疑因方向機柱轉向設定造成跳停),舉發尚有疑義,本案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4款規定:「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者,應不予舉發」。

給警察一個
魔人與天使的對決。
b2255606 wrote:
(變換車道前已打方向燈-疑因方向機柱轉向設定造成跳停),舉發尚有疑義...(恕刪)


這才是正常的反應

當初修109條的,應該都是司機接送

第 109 條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方向燈重點是要提前,讓車身動態還和直行車無異時表現出要轉彎的意圖,讓周遭車輛提前反應。開始轉彎或變換車道時車身動態已經可以明確判別車主意圖,方向燈就沒多大意義了。打滿整個行程反而讓連續變換車道變成難以區分。可憐台灣政府搞不清楚狀況,又教育出一些只會盲從的人。
pcian
沒錯 要求打滿 不如要求提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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