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Prius wrote:10分鐘後出來就收到違停告發,是不是我的中文理解能力不好? 是的,請詳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民眾因臨時停車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上、下車,其過程中因駕駛人協助其兒(幼)童,拆缷(解除)幼童用座椅之束縛(定位),亦或穿著衣裝、整理學習文具用品等行為,得不受三分鐘之限制惟前述接送過程期間並不包含等待時間,車輛駕駛人仍需保持立即行駛狀態外,且停放之處所仍有其範圍與限制倘遵依前揭規定辦理,則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