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3 條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有人知道認定標準? 比如警察如何認定我只是開快一點 或是在跟他車尬車?
文章關鍵字
常見危險駕駛行為之刑法評價

一、飆車競速或蛇行

(一)事實與實務見解

2018年10月間,在台北市南京東路上有二人駕駛汽車相互競速,並反覆切入公車專用道又切出一般車道,二人均為無照駕駛且超越該道路之速限行駛,後因變換車道閃避其他車輛不及,而失控撞上路肩之小貨車,躍上人行道而最終撞死被害行人,此一社會新聞引起輿論譁然,針對競速、超速、無照駕駛的危險行為,不斷出現修法解決的聲音。

在此僅討論危險駕駛的刑法評價問題,本案第一審法院判決認為行為人成立刑法第185條第2項「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致死罪」,將「超速競速」之行為評價為他法致生往來危險,所持的理由略為:被告二人「以一前一後、相互超越的方式為之,足以生公眾往來交通之危險」,而屬「以其他方法致生往來之危險」;另因在道路尖峰時段競速行駛,對往來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危害,以致死傷的結果應得預見,因此構成加重結果責任。
garbage101
所以沒有其中一台 超車 另一台 就不算?
garbage101 wrote:
有人知道認定標準? 比如警察如何認定我只是開快一點 或是在跟他車尬車?

知道且會跟別人尬車的就懂
注意是互相追逐的行為,所有被超車,千萬不要追上去,很貴的
這種的會沿路調閱監視器,兩車經過的影像畫面就擷取下來
依據車速和行駛路徑綜合研判是不是競速
輕微的開單,嚴重的移送公共危險
不過不可否認會存在警方主觀因素

但老實講43條罰則很重,被開罰的幾乎都會申訴,所以警察也會格外仔細檢視分析
不會很輕易就開單
8+9雙B、超跑的車聚出遊不知道符不符合競速?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