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3 條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有人知道認定標準? 比如警察如何認定我只是開快一點 或是在跟他車尬車?
一、飆車競速或蛇行
(一)事實與實務見解
2018年10月間,在台北市南京東路上有二人駕駛汽車相互競速,並反覆切入公車專用道又切出一般車道,二人均為無照駕駛且超越該道路之速限行駛,後因變換車道閃避其他車輛不及,而失控撞上路肩之小貨車,躍上人行道而最終撞死被害行人,此一社會新聞引起輿論譁然,針對競速、超速、無照駕駛的危險行為,不斷出現修法解決的聲音。
在此僅討論危險駕駛的刑法評價問題,本案第一審法院判決認為行為人成立刑法第185條第2項「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致死罪」,將「超速競速」之行為評價為他法致生往來危險,所持的理由略為:被告二人「以一前一後、相互超越的方式為之,足以生公眾往來交通之危險」,而屬「以其他方法致生往來之危險」;另因在道路尖峰時段競速行駛,對往來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危害,以致死傷的結果應得預見,因此構成加重結果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