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騎機車 行經路口轉彎
撞上一台停在紅線上的車
如圖⬇️(畫的不好請見諒)

A是我(機車)
B是對方(汽車)
C是一名牽著腳踏車的路人
當我轉彎直行時
因太陽很大直直往臉上曬
對方白色車又有些微反光 視線很差
注意到車子停在路上時 急煞已經來不及
當時我的左邊 有兩台機車 無法左切
右邊又是人行道
煞不住的情況下只能直直撞下
(路口限速50 我的錶數約55
煞車距離約一台機車)
我上前看了一下 對方人在車上
後來雙方報警 製作筆錄
對方給的理由是
「C」那名牽著腳踏車的老婦人
老婦人逆向又直接跨越車道
所以他才煞車靠路邊 讓婦人通過
然而雙方都沒行車記錄器
現在是各說各話
從對方的角度是 他減速停讓違規路人
而我未注意前車狀況 追撞他
但我的角度是
從我注意到他 直到撞上他
他的車子都是停止狀態
所以認為他是 轉彎處紅線違停
而且他的車當下是貼著路邊
按常理 如果是行進中禮讓行人
只要減速就好
沒必要特地靠路邊停吧?
Ps:那個逆向老婦人最後落跑了
想請問各位有沒有遇過類似情況
各位認為這樣肇事責任會怎麼算?
我知道實際情況還是要等鑑定報告出來
只是想先問問各位的看法
算是打個預防針 好讓心裡有個底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