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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交通警察大隊表示,經查此案為行人通行時,疑似未能於綠燈時向內通過路口,而於紅燈號誌期間於中央分隔島前緣暫停等候,以致於科技執法系統判斷,有車輛不禮讓行人違規情形。對此,已修正並優化科技執法系統判讀規則,另會主動行文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撤銷。
以上後續回報,希望大家遇到相同情況不會因此案例受到影響而造成其它事故。
禮讓行人用重罰有造成效果,最近走在路上的確比較安心,但仍應該要合情合理,此文章若真的能優化科技執法系統也很有意義(審單員警就當他累了
)。希望台灣交通越來越好,謝謝各位的關注,祝福大家行路平安~原文:
最近未禮讓行人的新規定上路,我的表弟近日收到一張未禮讓行人6000元的罰單,罰單照片沒有拍到交通號誌的燈號。
於是調閱當天的行車記錄器來確認當下的狀況,該行人應該是綠燈走到一半時變紅燈,停在分隔島處等綠燈再通行,從行車記錄器的影片來看,他是紅燈並沒有要過馬路的意圖。
表弟已經決定下星期去進行申訴,不知道大家在這種情況下會禮讓行人讓他通過嗎?
罰單的照片(無交通號誌燈號):

罰單內容:

行車記錄器截圖(1):

行車記錄器截圖(2):

行車記錄器截圖(3):

行車記錄器截圖(4):

行車記錄器截圖(5):

行車記錄器截圖(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