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七月初發生事故,我方車輛迴轉後閃避左方機車向右撇因而撞到停放在紅線的對方車輛,三個月後對方保險公司來信表示修車費約8萬。

在初判表上是寫我方迴車前未暫停或不注意來往車輛仍擅自迴轉。對方禁止臨時停車處臨時停車(紅色標線)。後續並未向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我方無保險,修車費近8萬,當時詢問員警是說肇責可能7:3,我方主張依肇責計算後各自修車費用相減之金額進行賠償,但對方保險公司在電話中有說一個什麼原因似乎不接受。

請問我方現在是要先申請鑑定還是說有什麼動作可以進行?下次對方來函是否就要直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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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需要動作,把你的維修單據準備好就行,另外核對對方維修項目是否合理。

上調解也是依肇責比例處理,只是保險想多凹一點吧。
Chameleon17 wrote:
今年七月初發生事故,...(恕刪)

真利害! 只保強制險,無其他車險。
沒保 第三 財損險,最少賠一半到7成。
有行車記錄器嗎? 拉到5:5 或 車禍鑑定。
題外話,
又是一個僥倖心態想省第三責任險的,結果一次就全給他了,
8萬*0.7=5.6萬,夠你保好幾年第三責任險了
通常上來PO車禍賠償的一定是沒保第三責任險的,版上這麼多例給你看了,還省
不用費心在底下回覆我,我不回頭看文的,打我啊笨蛋(  ̄ 3 ̄)y▂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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