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發生擦撞,在無號誌路口,我要從幹道左轉進入支道,對方要從支道出來左轉進入幹道,結果對方撞到我左後方保桿,請看初判表的示意圖,A是對方,B是我

結果初判結果說我未注意車前狀況?
我看安94-3這條適用範圍應該是車前及並行車輛,
可是他在我左後方耶?我有注意到,但無法避免呀
請看初判表描述,上面是對方,下面是我

因為我有出險 (丙式),結果保險公司說這樣我有三成肇責,想請問各位這樣的判決合理嗎?
這樣是不是會因為這三成肇責被漲保費呢?
如果對於初判有疑慮,是不是只能花3000去車禍鑑定呢?
再麻煩各位解惑,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