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 去年八月左右檢舉了一位坐在後座亂吐痰的車輛...
經過快九個月,才收到退件回函, 內如如下:
[退件] 未告發結案
未告發原因:公司車未提供行為人
查證情形:函請車輛所有人(公司法人),惟其未能回復當時駕駛人之相關資訊,無法查證本案之實際行為人,本案依規定不予告發。
如果是這樣, 那任何R開頭車牌的車, 可以亂丟垃圾亂吐痰吐檳榔汁, 基本上都拿它們沒辦法? 還是講白一點, 對方不想繳罰單, 環保局拿對方沒辦法, 直接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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