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收到一張1200NT的紅單,內容是未依照規定使用方向燈
仔細看了一下照片,是汽車都在停紅燈沒有移動的狀態下在車縫間行進
被一台側掛在安全帽上的記錄器檢舉
基本上在台北上下班時間車流量極高的狀態下,不鑽車縫到前面很容易被卡在十字路口擋車
平常路上警察看到也不會管,畢竟疏散車良對他們來說更重要,甚至警察也會這樣鑽車縫
稍微搜尋了下相關文章,大致上國外似乎有鑽車縫相關規定,主要是在停紅燈時車速30km以下
機車可以正常鑽車縫,且由於車縫間難以評斷屬於哪個車道,所以也沒人在管打不打方向燈
幾年前的文章還有說沒在抓鑽車縫沒打方向燈的,沒想到我會遇到
台北人也早就把這當日常,畢竟不少警察也會這樣鑽
收到這張紅單整個莫名其妙,一開始還在想誰掛了光學變焦的記錄器不成
畢竟本人的騎車習慣上打不打方向燈是看後照鏡有沒有距離很近的車
那種後車距離可能有10公尺以上,且看的出來沒有在急速接近的車時,我還是會不打燈直接跨越車道
有車很距離很接近我還是會打燈在切換車道
畢竟我的認知是方向燈是打給人看得,要告知其他人要轉向用的
要真在行進間且右後車距離很近我沒打方向燈被檢舉我還認了,鑽車縫時被檢舉...
逼人用記錄器反找人嗎?
這情況下有機會申訴嗎?或者該說申訴有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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