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您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信箱檢舉車輛
於本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一案,
因無法確切看出駕駛座有無人員、
或未有停車超過3分鐘影像,無法辨識車
輛係臨停(55條)或停車(56條)狀態
,爱依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3條第4款「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規定不予舉發。
很簡單就是你沒拍到上車下車畫面
你沒拍到駕駛座
你沒拍滿3分鐘
你只有影片刷過去
雖然他是靜止
但是臨停的太不明確了
我知道他違規
但是他違規太不明確了
我要依照第23條第4款
欠缺具體明確 規定不予舉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