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
交通壅塞, 同向前後A,B兩車, 行經無號誌, 有黃網線區路口待左轉
待對向無車時, A車左轉到一半發現有行人開始踩上斑馬線過馬路
因而橫停在原對向車道上
此時有對向車輛, 機車駛入, 因被擋住而停下
待行人在斑馬線上清空, A車起步要完成左轉動作
後方B車趁對向車輛無法起步空檔
緊貼A車後方一起完成左轉
請問B車算是侵害直"行"車路權嗎?
如果算, 是否違反底下道路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或是其他條款? (第48條第6項?)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行駛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如果對向車因要起步被B車阻擋被迫要讓, 要檢舉, 會開罰成功嗎?
誰管什麼讓道規則?
台灣有在看法條嗎?
今天高興就把法條截取一段拿出來?
不想看的法條就自動省略
路權規定被講成「個人爭權奪利」?而非本義的公眾法益之排隊讓道規則
台灣信奉的是「先搶 先贏」,只有搶道規則!沒有在讓的啦!在馬路上講究要搶彎道位置,這是賽道上的out-in-out技法,外側切入到達 in「搶佔racing apex」 此彎頂點的Apex是指車輛經過彎角內側部分最接近彎的點。
早切彎的搶位置,入彎速度「搶快」,追擊、超車並限制前方車輛的路線,然後再切出去out!

技不如人只能被槍道,下一次要記得先卡位,請記住,在台灣是沒有路權概念的!
台灣交通亂不是沒有原因的
不對啊,B車並沒有彎道超車到達A車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