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是行駛車種專用道
1.汽車行駛慢車道
2.大型重機行駛慢車道
3.比較少見:「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這邊就不佔太多空間講述這個
就簡單兩張圖片講一下
重點是後面的,請檢舉達人一定要看下去


第二個比較少見
45-1-4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查證一下是真的,在安全規則98-1-6,檢舉多年第一次看到這種罰單,通常都是寫表面條例上,多車道駕車,沒想到,這次寫得很細,寫到規則裡面的中文字。
所以也就是反向推回來
安全規則98-1-6都能檢舉? 答案:否

根據相關線索來看,應該是如此? 又或許不確定
1.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三、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2.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
3.汽車在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數不同之道路,除依第一項各款規定行駛外,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上述的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在48-0-7
而不是45-1-4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所以98這條並不是針對多車道進行更多闡述
而使綜合起來講,結論就是能不能檢舉還是要看到真實紅單

最後能確定的是
45-1-4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可檢舉
多數檢舉43成功,最後應該都被監理站工作的人,改成這張
這樣推論很多網友送43成功,卻沒被扣牌,也合理了。以上|
各位檢舉達人,不要送錯條,不然警察可以直接不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