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在今年9月高雄鼓山一個騎士在找車位硬擠別人車,違規停放自己的車然後就被開單了第56條第1項第9款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勸導完後員警繼續執行勤務,回頭時發現「一停格停放兩輛機車」,便依規定舉發。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1機車格只能停1台機車,高雄男遭開罰,56-1-9。 .在台北市機車停車格幾乎都是連擠貼著在停.你機車停著好好車格正格. 沒多久就被別的機車車主把你車移挪與臨車擠在一起貼著停了.你無奈. 要推車移出耗費很大心力 .警察並不會將此狀況列為開罰重點.因在某些路段. 機車要能找到可停車多是蠻困難的 .所以見怪不怪了 .警察單位若要以 56-1-9 開單. 那就全台一致 .且大力宣導. 導正機車族停車觀念 ..這條若召人拍照檢舉是不受理的. 只有警員現場直接拍照開單 . 最低600元. 最高1200元.
若是依照警方公布的密錄器影片,警方並沒有說可以停。雖然有提到"這不關違規",但這句的前後話要一起聽,整段話的意思並不是跟你說"沒有違規",而是勸導你這樣做已經不對了。自己錯了,還敢理直氣壯的上網公審,真是...厲害了,本以為自己佔理卻變成蠻橫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