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是指民眾以強暴、脅迫或侮辱等方式,阻擾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犯罪行為,規範在中華民國《刑法》第五章(第135條至第141條)。核心罪責與刑度一覽• 施強暴脅迫妨害公務(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者。• 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最高30萬元罰金。• 加重事由: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開車、騎車衝撞)或攜帶兇器犯案,處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則有更重的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 侮辱公務員罪(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或公然侮辱執行職務者、或公然侮辱公署。• 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最高10萬元罰金。• 公共場所聚集多人下手實施(刑法第13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助勢 or 下手實施者,首謀及下手實施處 1年至7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