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惡 R wrote: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讓業者有所遵循,其第5點即規定「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2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換言之,業者可於消費者下單後2日內以「商品標錯價格」作為正當理由拒絕受單。但是同條但書亦明定當「消費者已付款,應視為契約成立」,即業者倘若已收了貨款就不能拒絕受單而須出貨。
消保法規定基本
就是他可以真的可以拒絕出貨
不過如果收了錢就要出貨
你說的這條是舊的
105年已經修改了,按我連結
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訂定之「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以來,迄今已逾4年;惟網路技術一日千里,操作方式及科技化發展,更是日新月異,為解決新型態之消費爭議,避免因實務操作方式未臻明確而產生消費爭議,經濟部乃研提「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45次會議審議通過。
本次修正內容,說明如次:
一、明定業者負有提供網路交易確認機制及履行契約之義務:為降低履約爭議之發生,並保障消費者權益,爰參考外國立法例,規定企業經營者就消費者訂購流程,應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及價格等之確認機制。
二、刪除「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規定:要約及承諾之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為成立,為民法之基本原則,原規定「企業經營者得於契約成立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之下單」及「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已有創設法律之嫌,將造成民法體系之紊亂,且倘消費者係以信用卡付款時,亦可能造成消費者下單與實際扣款之時間差,恐另成為「已付款」時點難以認定之爭議。
現在的第五點是(按我連結)
五、確認機制及契約履行
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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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網購價格標錯,大潤發回應,後續會加強上架前的內部確認,避免類似情形發生,而家電類訂單都會有專人致電確認過後,才算訂單成立。此次事件經內部討論後,原產品售價2萬多元,釋出善意提出低於成本、約7折的售價14990元,盼望消費者能諒解。
台北市政府主任消保官何修蘭說,依「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業者應加入網購確認機制,確認後才視為完成交易,例如雖有系統自動回覆收到交易資訊,但業者另公告尚有確認交易機制,則以確認交易為主。此例,業者雖有自動回覆系統,但另有確認機制,則業者確認後告知消費者訂單不算數,實不違消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