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所為真是讓人大大的讚賞啊!對於這種粗劣惡質的商家或個人真的不用客氣,給他狠狠的幾個大耳光教訓教訓。仔細看完判決書後一個心得,只要對於事物有所存疑而提出質疑,應屬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吧,這算是可受公評之事,不算毀謗或公然侮辱,不知道這樣的想法對不對,還請版上大大指正,謝謝!
xshock10 wrote:自編自導又如何東西的品質價錢買之前你不會比較嗎?在說冷門牌子不推銷一下一般來說人哪會知道,人家不過就是希望多點人認識他們家代理的商品而已,這有什麼不好?話說我就是看了這篇文章反而認識這家店,經過貨比5家後才決定跟他們下單...(恕刪) 我也認為這種推銷手法沒什麼不好,網路上的種種,消費者自己要有判斷能力,不要人云亦云.但用了這樣的手法還敢告人,不就自食惡果.
ytldylan wrote:有什麼不好????沒什麼不好.....就是違法而已...(恕刪) 嗯,正解寫的真好:「沒什麼不好就是違法」,另外除了自已違法,還要告人這就不太好。其實就原本的消費糾紛中,如換貨的運費及暇疵品的認定這二方面來說,個人是覺得賣家不見得站不住腳,但提告的部分就不能讓人認同,有分身就是有分身,連01站務都已做出動作,怎麼自已反而還不認這非常的不明智呀。
大家記得以下這句話嗎「這世界不會被那些作惡多端的人毀滅,而是冷眼旁觀、選擇保持緘默的人。」- 愛因斯坦「你可以一時欺騙所有人,欺騙部分人,但不可能永遠欺騙所有人!」 - 林肯「大自然絕對不可能欺騙人類,欺騙人類的往往就是人類自己。」 -盧梭「外表往往與事實不符,世人卻容易被外表的裝飾所欺騙。」-莎士比亞
poshboy wrote:居然等到 永遠汁...(恕刪) 番外篇喔, 我本人是不想再浪費國家珍貴的司法資源, 在這個鳥事情上面既然已經有了國家認證, 就注定跟店家一輩子了只要越來越多人知道, 然後拒絕向店家購買, 這樣店家才會真正的感到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