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ystal0812 wrote:
其實我不懂法條
我只是不懂為什麼在3/24要發存證信函成立本約
這裡就有問題了
既然一審敗在預訂約與買賣本約的相對關係
既然預訂約不存在或與本約無連帶關係
那當初簽約只有簽名在預訂約上面
根本沒有簽名在買賣本約上面
那買賣本約怎麼跑出來的??
如果買賣本約是根源於預訂約的先前簽名的效力
因為有預訂約所以連帶產生買賣本約的生成
那被告方根本違反預訂約的精神與效力
都已經確定報到官方的調解單位了
哪會沒有法律效力??
原告律師沒有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
買賣本約的存在是寄生于預訂約
你都沒有照預訂約走了
我都去調解要解除預訂約或聲明預訂約失效了
哪來的後面有跑出來一個買賣本約??
沒有前面會有後面??
這法理上的邏輯跟本就不通了
aronyang wrote:
上面這段話是不對的,是你的錢,你才能說你要捐贈出去,也就是說錢一定要放你自己的口袋,你才能捐贈。
所以你要求對方賠償給你,跟你要怎麼處理賠償給你的錢(口袋的錢),是邏輯上不相干的兩件事。
把邏輯上不相干的兩件事扯在一起,建立一個偽因果的對價關係;並利用捐贈之名,把自己營造出站在道德的制高點的樣貌,對弱智群眾來說,煞有介事;對明眼人來說---非常噁心,同時看到這麼多弱智---對人類灰心。
這點倒是沒錯
主權屬於你的東西你才有處分權利
硬要把捐款出去做公益跟努力爭取正義性賠償
搭理在一起討論
只能說怪怪的啦..........
NO PAIN , NO GAIN.
開這棟樓害我早餐吃了快一個小時
回歸主題
賓士這份預購合約(預約)寫得很清楚它不是訂購合約(主約),這是兩份不同的契約,法官也只是根據契約精神判決而已
這份預約遣詞用字很講究,仔細看它用的是"定"金非訂金,應該也是打算規避民法兩倍訂金罰則
這份預購合約很單向,對於各種無法交車的可能都只有退"定"金一途,但只要生產報價完成後主約就自動成立,無論任何理由未更換主約都算違約,台賓可據以沒收定金
提告不等於解除預購合約,樓主說有解除,那你有像賓士一樣慎重用雙掛號存證信函告知賓士嗎?
感覺要告贏不容易,因為賓士只是照著這份合約內容走,雖然這份合約極度不公平
結論就是,買德訂所有風險要自負,台賓有照時間有車給你是祖上有德算撿到,沒給最多就是退"定",想罰錢免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