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賓士的反殺-GLE450訴訟後續,附上照片

來看iPhone發表文順便來湊熱鬧+1
支持樓主,並繼續追蹤二審判決.
看完了,不知道有沒有理解錯誤。
 
找不到車子時,說這張不是約。
找到車子了,改說這是約喔。
約定時間不重要,能交車的就是約
同理:
約今年交車的,變N年後交車也是約
 
建議樓主看看,自己的律師開什麼車
Crystal0812 wrote:
其實我不懂法條
我只是不懂為什麼在3/24要發存證信函成立本約


這裡就有問題了
既然一審敗在預訂約與買賣本約的相對關係
既然預訂約不存在或與本約無連帶關係
那當初簽約只有簽名在預訂約上面
根本沒有簽名在買賣本約上面
那買賣本約怎麼跑出來的??
如果買賣本約是根源於預訂約的先前簽名的效力
因為有預訂約所以連帶產生買賣本約的生成
那被告方根本違反預訂約的精神與效力
都已經確定報到官方的調解單位了
哪會沒有法律效力??
原告律師沒有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
買賣本約的存在是寄生于預訂約
你都沒有照預訂約走了
我都去調解要解除預訂約或聲明預訂約失效了
哪來的後面有跑出來一個買賣本約??
沒有前面會有後面??
這法理上的邏輯跟本就不通了



aronyang wrote:
上面這段話是不對的,是你的錢,你才能說你要捐贈出去,也就是說錢一定要放你自己的口袋,你才能捐贈。
所以你要求對方賠償給你,跟你要怎麼處理賠償給你的錢(口袋的錢),是邏輯上不相干的兩件事。

把邏輯上不相干的兩件事扯在一起,建立一個偽因果的對價關係;並利用捐贈之名,把自己營造出站在道德的制高點的樣貌,對弱智群眾來說,煞有介事;對明眼人來說---非常噁心,同時看到這麼多弱智---對人類灰心。


這點倒是沒錯
主權屬於你的東西你才有處分權利
硬要把捐款出去做公益跟努力爭取正義性賠償
搭理在一起討論
只能說怪怪的啦..........
NO PAIN , NO GAIN.
根據判決書內容,

我覺得樓主輸在:

原告所舉「兩造於108年1月2日簽訂之買賣契約」(見本院卷第19頁),外觀上乃一紙電腦列印單(下稱系爭列印單),其上雖記載「希望交車日:18/04/2019」,然由其文義即可知非確定之日期,且就買賣契約必要之點如買賣價金、付款方式等事項均無相關記載

所以被視為本約還沒簽,無法要求2倍價金,也沒有違約的情形。
不知道樓主的律師說法如何?

另外,樓主說中華賓士把不是本約的預購合約書變成本約,是不是因為預購合約書第5條的,上線生產後,雙方有訂定購合約書的義務......,
後面還有沒有條文針對未盡義務的處理?
法律好難歐
以後還是不要碰賓士好了

幫樓主拍拍
至少你幫賓士減少了一位未來的車主
好想放假
樓主,妳是要退訂金還是求償?我2月也是訂了GLE450還附了110萬訂金(選了EABC)結果也是沒有交期。說要退訂業務叫我換車。 後來請律師寫求証信函給中華賓士和他的負責人,定約裡有一條是要在限期內還本約否則無效,後來他們就全退了
p/s 謝謝樓主,我就是看了你的發文後確定換另一個牌子的
全部看完後,首先要譴責樓主
開這棟樓害我早餐吃了快一個小時
 
回歸主題
賓士這份預購合約(預約)寫得很清楚它不是訂購合約(主約),這是兩份不同的契約,法官也只是根據契約精神判決而已
這份預約遣詞用字很講究,仔細看它用的是"定"金非訂金,應該也是打算規避民法兩倍訂金罰則
這份預購合約很單向,對於各種無法交車的可能都只有退"定"金一途,但只要生產報價完成後主約就自動成立,無論任何理由未更換主約都算違約,台賓可據以沒收定金
提告不等於解除預購合約,樓主說有解除,那你有像賓士一樣慎重用雙掛號存證信函告知賓士嗎? 
感覺要告贏不容易,因為賓士只是照著這份合約內容走,雖然這份合約極度不公平
結論就是,買德訂所有風險要自負,台賓有照時間有車給你是祖上有德算撿到,沒給最多就是退"定",想罰錢免談
兩三下 wrote:
看完了,不知道有沒有...(恕刪)


應該是這個意思吧!
我也不是很懂他們的邏輯
這是新款的還是舊款的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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