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訂新GLE450近一年,中賓無法履約,聽說數量很多,請問有人遇到相同情況嗎?剛走完第一次消保會協調,協調失敗!!

樓主加油!加油!等你好消息!
Crystal0812 wrote:
整個過程才是會讓你生...(恕刪)


對這些公司而言,這件事是他們的一個部門就可以處理的事,

但對消費者而言要花的就是我們的全部精力

這就是一般大財團不怕消費者的原因。

除非消費者有毅力和決心和他們槓上,
結果會影響他們的商譽,或讓原廠蒙受來自政府單位的關切 !

這就是我敬佩樓主的原因 !
Crystal0812 wrote:
整個過程才是會讓你生...(恕刪)


那真的很誇張 
第一時間卡關就要趕快處理後續的問題
趕快跟樓主協調 

我想今天也不用走到這一步了
緊張緊張,九月份才去訂明年一月生產的GLE 300d,希望不會遇到相同的狀況...
我也是這樣跟他們說的,為什麼一開始不先告知,我們可以馬上決定換車!
不過他們如果一開始告知,這不就表示車子可能有問題嗎?

對了,我還有提出重新訂車會不會比較快,他們也回覆我不會比較快,叫我繼續等2月生產的這台車。

等到的結果是叫我想走法律途徑就去走,大財團是這樣欺負我們消費者的。

KOTORE wrote:


那真的很誇張&n...(恕刪)
你運氣應該會比我好,買新車應該要開心🥳!
建議合約上還是加個交車日期,後面如果遇到狀況對消費者比較有利!

stevenasd1989 wrote:
緊張緊張,九月份才去...(恕刪)
我也是第一次遇到,如果不是他們的態度氣焰囂張,我也不想走到這一步,從小就被教育與人為善,但是遇到這事之後我覺得不能莫名其妙被欺負,所以才忍了四個月後把這些過程公佈出來,賓士把全部的配備拿掉,要消費者加價買,這車子都賺那麼多,出問題叫消費者走法律途徑~這就是大財團的態度!

納蘭不畫扇 wrote:


對這些公司而言,...(恕刪)
很意外看到樓主這篇文

更意外看到賓士是如斯

也看到樓主力抗大鯨魚

更祝福樓主能心想事成





只是複製加貼上

連獻曝都稱不上

FIGHTING!!

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5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遲延賠償 債權人因給付遲延而受有損害者,得就其所受損害請求賠償,一般稱之遲延賠償,以示其與給付不能之替代賠償,相為區隔。遲延賠償,債權人須實際受有損害,始能請求,如債務人有給付遲延,但債權人未受有損害者,債權人尚不得請求賠償。例如,甲已有住宅,又向乙購買A屋,嗣乙遲延給付,如甲尚無具體遷住或出租計畫,則尚不能主張遲延賠償,足見,遲延賠償尚非當然有之故與替代賠償之當然有之者,尚非完全相同。

遲延後之給付,於特殊情形,對債權人已無利益,則強令債權人受領給付,法律上誠無意義,是為所謂期限利益行為。例如,訂製生日蛋糕,約定下午六時交付,債務人卻於晚間十一時,賀客散盡之後再行交付即是。於此情形債權人得比較給付不能之例,拒絕受領給付,而請求類似替代賠償之不履行損害賠償。不過,關於遲延後之給付,對於債權人無利益之事實,債權人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廿二年上字第二四五○號判例)。
面對賓士人員的氣燄我真的覺得自己是小小蝦米,我個人是覺得還是要有一些少數人站出來,拼一個消費者不是弱者,雖然時間需要拖很久,但是至少我願意站出來面對!
這也算人生的一個經驗,希望大家把這問題分享出去,不要再讓消費者成為花錢的弱者!
我也替自己加油💪!

vincent3601 wrote:
很意外看到樓主這篇文...(恕刪)
今天忽然接到電話問我要不要和解

我們回覆:當初不是你們叫我們去提告的嗎?
對方非常客氣的說沒這個意思!
這個時候忽然發現對方當初強勢的氣焰怎麼消失了⋯⋯

這是目前最新進度!!
再來如果有更新我會告訴大家

消費者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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