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意外看到賓士是如斯
也看到樓主力抗大鯨魚
更祝福樓主能心想事成
只是複製加貼上
連獻曝都稱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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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5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遲延賠償 債權人因給付遲延而受有損害者,得就其所受損害請求賠償,一般稱之遲延賠償,以示其與給付不能之替代賠償,相為區隔。遲延賠償,債權人須實際受有損害,始能請求,如債務人有給付遲延,但債權人未受有損害者,債權人尚不得請求賠償。例如,甲已有住宅,又向乙購買A屋,嗣乙遲延給付,如甲尚無具體遷住或出租計畫,則尚不能主張遲延賠償,足見,遲延賠償尚非當然有之故與替代賠償之當然有之者,尚非完全相同。
遲延後之給付,於特殊情形,對債權人已無利益,則強令債權人受領給付,法律上誠無意義,是為所謂期限利益行為。例如,訂製生日蛋糕,約定下午六時交付,債務人卻於晚間十一時,賀客散盡之後再行交付即是。於此情形債權人得比較給付不能之例,拒絕受領給付,而請求類似替代賠償之不履行損害賠償。不過,關於遲延後之給付,對於債權人無利益之事實,債權人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廿二年上字第二四五○號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