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替賓士說句公道話德訂的車子要是德國工廠交不出來,台灣代理商也莫可奈何,如果不給車商代理商免責條款,哪家代理商敢接德訂的單子?如果一個判決先例造成寒蟬效應,以後大家都買不到德訂的車子了站在一個消費者立場,當然要罵一罵賓士,但是我還是覺得賓士既然願意退訂金了,就拿了買別家的車吧講句真話,我要是代理商老闆,德國工廠交不出車,我都願意退你錢了,你還要叫我賠償兩倍,我一定不願意的要上法院就來,既然上了法院也不能怪人家反殺你,都已經對簿公堂了還講什麼仁義道德,是吧?
從直覺來判斷,有很多是常識問題。常識就是不需要法律條文去明定的,例如做人要有禮貌、要保持自身衛生清潔、說話要算話....中華賓士很明顯在這個爭議訴訟中給我們一種違反常識的作為。中華賓士說話不算話,用文字條文規避自己的責任。法官雖然就法論法,看證據來判案,但是很明顯做出一個違反常識的判決。學法的法官應該看出中華賓士在合約裡閃避自身責任,卻依循惡意的約定來判案。這種法官就是讓人看不起的法匠!
"我沒上法院之前業務希望我可以趕快拿回訂金,並給我一些補償,但是我只想要爭一口氣,也跟他們說會捐出他們的賠償金額"這已經跟律師無關了 只能說樓主的靠山沒中賓強如果樓主是官員 看看....半澤直樹2的萁木幹事長中賓董事長都要來跟你跪下磕頭認錯了!
Crystal0812 wrote:紙本發票是第二次收錢(恕刪) 先說我不是要和樓主爭什麼,因為沒必要,單就我對法律的認知來探討,樓主說的收2次定金,這不是重點,付幾次都不是重點,重點是,預購合約不是訂購合約,所以不適用返回2倍的請求,我會同意法官的看法,因為這預購合約沒有車價、明確交車日,口頭約定的車價,法律上沒有證據力,預購合約寫希望交車日,希望這2字,是敗訴的關鍵,應該說,這種花了錢養專職法務的公司,早就先想好了會遇到什麼狀況,要怎樣避免公司損失,消費者能不損耗成本就不錯了,想要補償幾乎不可能,除非請到很厲害的律師,那價碼搞不好比車價還高,後續被沒收定金的理由,看2審判決書了,前面業務建議你趕快見好就收,並給你些補償,也許他就是看過類似的案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