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賓士的反殺-GLE450訴訟後續,附上照片

orion_t66 wrote:
根據判決書內容(ht...(恕刪)


紙本發票是第二次收錢
如果不是訂金為何要收兩次?
法官應該站在公正的立場針對兩造雙方提出的幾分證據做幾分的判決
如果因為兩造雙方一方為大財團就屈就財團的勢力而判決消費者敗訴的話
那這位法官就真的背離了他的職業道德了
bartman76 wrote:
樓主,妳是要退訂金還...(恕刪)


恭喜你解脫了
Crystal0812 wrote:
這就是我不懂的地方合(恕刪)


單純就法律面回答你

預約是預約
本約是本約

預約和本約有關連,但兩個不是同一個東西。前面本約的條件還沒成立,但是後面本約的條件確實成立了。
我想要替賓士說句公道話

德訂的車子要是德國工廠交不出來,台灣代理商也莫可奈何,如果不給車商代理商免責條款,哪家代理商敢接德訂的單子?

如果一個判決先例造成寒蟬效應,以後大家都買不到德訂的車子了

站在一個消費者立場,當然要罵一罵賓士,但是我還是覺得賓士既然願意退訂金了,就拿了買別家的車吧

講句真話,我要是代理商老闆,德國工廠交不出車,我都願意退你錢了,你還要叫我賠償兩倍,我一定不願意的

要上法院就來,既然上了法院也不能怪人家反殺你,都已經對簿公堂了還講什麼仁義道德,是吧?
從直覺來判斷,有很多是常識問題。

常識就是不需要法律條文去明定的,例如做人要有禮貌、要保持自身衛生清潔、說話要算話....

中華賓士很明顯在這個爭議訴訟中給我們一種違反常識的作為。

中華賓士說話不算話,用文字條文規避自己的責任。

法官雖然就法論法,看證據來判案,但是很明顯做出一個違反常識的判決。

學法的法官應該看出中華賓士在合約裡閃避自身責任,卻依循惡意的約定來判案。

這種法官就是讓人看不起的法匠!
"我沒上法院之前業務希望我可以趕快拿回訂金,並給我一些補償,但是我只想要爭一口氣,也跟他們說會捐出他們的賠償金額"
這已經跟律師無關了 只能說樓主的靠山沒中賓強
如果樓主是官員 看看....半澤直樹2的萁木幹事長
中賓董事長都要來跟你跪下磕頭認錯了!
留言追蹤後續的,真是奇葩的案例
Crystal0812 wrote:
紙本發票是第二次收錢(恕刪)


先說我不是要和樓主爭什麼,因為沒必要,
單就我對法律的認知來探討,
樓主說的收2次金,
這不是重點,付幾次都不是重點,重點是,
預購合約不是訂購合約,所以不適用返回2倍的請求,
我會同意法官的看法,因為這預購合約沒有車價、明確交車日,
口頭約定的車價,法律上沒有證據力,
預購合約寫希望交車日,希望這2字,是敗訴的關鍵,
應該說,這種花了錢養專職法務的公司,早就先想好了會遇到什麼狀況,要怎樣避免公司損失,
消費者能不損耗成本就不錯了,想要補償幾乎不可能,除非請到很厲害的律師,那價碼搞不好比車價還高,
後續被沒收定金的理由,看2審判決書了,
前面業務建議你趕快見好就收,並給你些補償,也許他就是看過類似的案例吧。
Ronniekuo wrote:
我想要替賓士說句公道...(恕刪)


無法時間內交貨是要賠錢的
這個是市場原來就有的規則
不然就別給人家訂嘛
利用法條規避責任是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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