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nniekuo wrote:我想要替賓士說句公道(恕刪) 淺顯易懂也很中肯。 如果一個判決先例造成寒蟬效應, 以後大家都不敢德訂車子了。 我想,代理商要舉證德國原廠接收訂單但交不出車應該不難吧!?既然無法如期交車,主動聯繫消費者給予選擇更換車款或退訂金應該也沒什麼困難!?(若樓主沒疏漏,代理商僅提及更換車款)很多溝通手段做得漂亮點,其實什麼事也沒有。2019/9/24消保會調解失敗,對方律師請我們更換車款,並回覆無法交車2019/10/15我提出訴訟,請中賓賠償兩倍訂金中賓提出此為預約車無價金,所以本約不成立2020/3/24中華賓士的反殺開始 先回復無法交車,並以本約不成立辯解。後又以本約成立反殺,這種的我不行 法律真的好難。
我簽過兩家的預購合約,通通都很不合理 。(中華賓士就是其中一家)在台灣買車千萬只能簽購買合約 , 如果現車無法滿足你,就不要買了。如果一定要用訂製的,除非你簽的預購合約你有看清楚且認為很合理。( 車款、交車日期、車價一定要寫死)
兩三下 wrote: 淺顯易懂也很中肯(恕刪) 我這樣看下來,台灣賓士有要退訂金 + 補償,可是樓主堅持返還兩倍定金,所以破局上法院我看起來是這樣,有錯誤麻煩樓主補充不知道耶,換作是我的話,我會接受退定,每個人的選擇不一樣
簽預約時,合約必要之點都沒有確定,所以本約無從成立(未成立自然更無從生效起)。所簽的預約,效力只是將來有簽本約的義務,但這裡合約有連動設計安排成一旦合約必要之點確定時,本約即成立生效,也無須另行簽本約。何謂合約必要之點?就是要交的車經受指定而確定,白話說就是已經明確通知樓主知道是哪台車(生產編號)、多少錢(確定台幣匯率)。一個合約的標的在未經確定前,是無法履行的,所以未確定前,合約必要之點根本未經合致,本約就無從成立。就法論法,法官並沒有錯。車商的律師都是國內大型事務所,有一定的水準。樓主的律師如果經驗不夠,好案子都會打輸的。廣明光電找錯律師,搞到公司都要倒掉,就是一個例證。
Ronniekuo wrote:我這樣看下來,台灣賓(恕刪) 台灣賓士的合約對於消費者來說合不合理這點我態度保留但是目前看下來在法院那邊是站得住腳整個過程的確也是替樓主感到有不平之處樓主應該身價也不是普通階級就看一口氣值不值這幾十萬不過話說回來,台灣賓士的身價也不是普通階級兩頭雄師相爭,勢必雙方都有減損旁觀者都是出個聲,不管支持或反對小弟回文只是集氣,當然也希望消費者的權益可以更加完備最主要還是希望事情能有個圓滿的結局祝樓主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