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影子的人 wrote:
不知法官開什麼車讓他...(恕刪)
強暴人要記得戴套套
完事後請記得請套套帶走
這樣只會判"服務費"幾千元而已
因為"物(精)"歸原主啦
CSIL wrote:
簡單來說,如果大家覺得這個結果荒謬,也不是這則判決或這位法官荒謬,而是我國民法規定本身荒謬。
不過大家可以靜下心來想一個問題:如果有一個小偷偷了一台100萬的車,結果被抓到之後車子物歸原主,假設車子本身沒有損壞,請問小偷當然該被關(也就是刑事部分),但車主可不可以在拿回車子之後,再要求小偷賠100萬?
民事跟刑事不一樣,民事不處理「犯罪」也不處理「道德」,只處理「損害填補」,所以才會有「物歸原主
毋須賠償」的邏輯。當然,是不是單憑「物歸原主」就真的「沒有損害」?這個問題可以研究,例如失竊期間不能開車的不便,或者修車所耗費的時間心力等等。但小弟只想強調,這些問題都源自於我國民法本身的規定不夠,無法充分保障失主,但這是立法者的問題,不是這則民事判決法官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