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好後

轉給中古車商

中古車商網頁會寫說:

車況美、主管配車、超低里程數
7031622 wrote:
修一修賣給無知消費者

不知情的消費者
不是"無知"消費者
買車有做知能測驗啊?
我想一般1-2千萬的超額財損險應該不夠賠

未領牌的車監理所也不會有報廢登記

比較好奇的是這些車後續流向!!
有連結 引發這起車禍的是一台黑色的七代雅歌

這下賠慘了 趕快去脫產 搞不好也沒產可脫
一定會修啊
賣給誰就不知道了
但是應有保險 而且是報關價格
所以損失真的還好啦 人命重要

7031622 wrote:
新聞連結未領牌新車 ...(恕刪)
幾個comment
先論事故預防,次論大車駕駛室潰縮

一. 事故預防
1.先回顧事發經過,附上大車行車紀錄器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2941130219238144/videos/331642468382790
第14~15秒,irent原在大車後,由外線匯入中線準備超大車
第15~16秒,accord原在內線,為超越內線前車,由內線匯入中線,但較irent慢不到一秒

2.有車輛長期佔用內側車道
這是台灣特有現象,有車輛自認為以最高速限行駛就可長期佔用內側車道
在歐洲,能駛入中線就駛入中線,內側保留給比自己還快的車

3.缺乏觀測B柱側方設備
雅歌跟irent在事發時幾乎平行,也就是互相在對方視線死角,尤其雅歌更看不見B柱右側一個車道外的irent
新車還有車側盲點輔助,舊車可以加裝側視鏡,一顆球面鏡裝在中央後視鏡右側,專門供駕駛觀察B柱右側路況;
有的歐洲車右側後視鏡下方有兩顆塑膠塞,塑膠塞拔起,有螺孔裝側視鏡,但沒看過台灣汽車百貨行有引進這種側視鏡。
https://www.hypersonic.com.tw/images/product/Mirrors/HP2833-B2018-1-01.jpg
https://i1.wp.com/motorcarebd.com/wp-content/uploads/2021/03/148100854_2847486808870622_8572161848572758451_o.jpg?fit=1000%2C1000&ssl=1&resize=350%2C200

4換車道前,方向燈閃爍預警時間過短
一般專注前方的駕駛,對於側方無預警閃爍燈號的確認時間是1.5~4秒;也就是換車道前要先閃爍3~4秒方向燈通知其他車道,確認其他車輛動線無扞格後,才可以變換車道。在台灣有一堆駕駛變換車道前,只閃一次方向燈就換車道。

二 大車駕駛室潰縮
歐洲大車的駕駛室跟大樑之間是軟連結,這個連結機構遇撞擊可斷開
讓大樑往前撞擊吸收衝擊能量,但駕駛室完整向後退縮保護成員
但台灣車體廠,把退縮空間也打造東西, 把空間用好用滿;結果就是駕駛室沒有退縮空間,讓駕駛承受重擊。
真的五告雖小

大車好好的開在最外線,就這樣把命丟了
grandaurore wrote:
幾個comment先(恕刪)


借您的影片連結 謝謝!!
grandaurore wrote:
2.有車輛長期佔用內側車道
這是台灣特有現象,有車輛自認為以最高速限行駛就可長期佔用內側車道
在歐洲,能駛入中線就駛入中線,內側保留給比自己還快的車


一直怪車輛佔用內車道是沒有意義的, 因為目前法規就是允許小型車佔用內車道
https://www.kingautos.net/20158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於第8條第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只要上面法規不改成 非超車不得佔用超車道, 不堵塞時佔用內車道就是合法
我只看過未達最高速限的罰單, 還未見過佔用超車道的罰單

一直責怪車輛佔用內車道就跟廢死團體一直責怪政府執行槍決是一樣的
rockindy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於第8條第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只要上面法規不改成 非超車不得佔用超車道, 不堵塞時佔用內車道就是合法
我只看過未達最高速限的罰單, 還未見過佔用超車道的罰單


裁罰基準跟道路最佳化的個人自我管理是兩回事。
在歐洲,也不會管用什麼速度連續行駛內線車道,
在法國速限140,荷蘭100,德國有建議130
但大家會乖乖地超過車就回中線
荷蘭跟德國的大車比台灣更多,四分之一歐洲商品要進出大西洋是經過德國杜賽道夫到荷蘭鹿特丹這沿線高速公路,在台灣只有港區跟貨櫃場附近看到沿路都是聯結車,在荷蘭南部跟德國西部整條五百公里沿路外線都是聯結車。
人家高速公路也跟台灣一樣是單邊三線車道
常開的人也知道哪邊會抓超速,照相桿很遠就有警告標誌,也知道哪邊會躲警察
用內線超車速度會加到超速,但超過之後就乖回中線

我文中提到其他幾項事故預防機制,
修第8條第3款有超速的道德性爭議
反倒是可以比照加州強制規定換車道必須要閃爍方向燈100英尺/160公尺
可以強制規定新車要裝設側視鏡或盲點警示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