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車,銷贓只是值八千元的小罪!?

希望大家能仔細看看12樓在講什麼,看清楚了要罵再來罵。我一百萬的車被偷,隔天被找到,完全沒壞就「完璧歸趙」,如果還能再請求小偷賠一百萬,我等於現賺一百萬。現代法治國家的民事制度都是在於「填補被害人的損害」,而不是反而造成被害人的「不當得利」,本案的汽車零件完璧歸趙而無損害,自然不能求償零件費用。至於賓士車主求償45萬,依報導根本沒說清楚是什麼損害,實務上甚至有些人還會請求精神慰撫金,但財產上的損害原則上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當然法官不會准許。至於版大說「小偷把東西還給你就沒事??!!」,明顯誤解了,因為連結的文章不是有說判六個月嗎?怎會沒事?
臺灣的悲哀在於
法官偶爾恐龍
民眾大半無知
這題的說明樓上已經有人講得很清楚了

民是損害賠償重在損害填補
受有多少損失
就要填補多少
刑事重在懲罰與教化
兩個制度是不一樣的

如今「民事庭」法官要要被告賠8千
重點就在於零件都找回來了
當然只需要付工錢

你們不瞭解
以為賠8千很少
要「民事庭」法官當「刑事庭」法官
然後判被告進去關???
這就像
去麵包店要買水煎包
沒買到還罵麵包店老闆一樣

到底是誰討罵??

maceisme wrote:
原來是這樣刑法和民法...(恕刪)



小弟只是想提醒大家一件事,不要把「賠8000元」當成是修車廠老闆要負的「所有法律責任」,民事與刑事各司其職,如果把二者混淆,使民事法院擔起「處罰壞人」的責任,那無異於「越有錢就越有權犯罪」,因為「反正賠得起就好」。


就像小弟前文所舉「小偷偷了100萬」的例子,請問,這個小偷可否以「我還車之後,再賠100萬給失主」來交換「不受到任何刑事處罰」?相信大家也都覺得不行,因為「關歸關,賠歸賠」,這就代表「民事」與「刑事」各有各的法律功能,不能單以「民事法院判的金額不夠多」就來論定「司法輕縱」。


至於從「損害填補」的角度,到底這則民事判決是不是真能填補車主的財產損害,當然可以討論,但這些討論都跟「是否輕縱修車廠老闆」無關,因為決定民事賠償數額的是「失主的損害大小」,不是「修車廠老闆的惡劣程度」。


簡單來說,如果有人把對修車廠老闆的不滿發洩在這則民事判決上,完全是張飛打岳飛。真的覺得「輕縱」,至少也該罵刑事判決的法官。


要批評法官無知,當然可以,但不應該出自對最基本法律常識的欠缺,更不適宜成為一種「反正有人開第一槍,我就跟著湊熱鬧」的民粹式攻擊。






CSIL wrote:
這個判決沒有大家想像...(恕刪)

感謝大大的說明,原來法律那麼複雜。
原來販賣贓貨風險那麼小喔
這生意有搞頭喔

法官指引了台灣廣大的人民一條明路阿

gunnrose0825 wrote:
這個法原基礎
可能是大水庫理論


"大水庫理論".....很耳熟的名稱....很像之前某個偷了特別費用的前人所發明的理論

不過既然前人無罪
這個銷贓的仁兄被意思意思判賠八千元
也是相當合情合理

gunnrose0825 wrote:
我想只有警察看不出那是做啥的
而且他就開在馬路邊
可能因為警察不能跨區查案
所以呢
搞定那個區的長官就好辦事了


"賊頭、賊頭"
大家會這樣稱呼形容警察
真是傳神至極
以後偷車開贓車被抓到,
就說“我在路上找這台車的車主,
一直找不到”,
搞不好還頒發優良市民咧........

Viscount wrote:
"賊頭、賊頭"大家會...(恕刪)


真的是恐龍!
整車零件被殺肉再買回來裝的損失只有八千?

難怪有法官會被收押!
沒有知識也要有常識 沒有常識就去演新聞
一大堆恐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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