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eisme wrote:
原來是這樣刑法和民法...(恕刪)
小弟只是想提醒大家一件事,不要把「賠8000元」當成是修車廠老闆要負的「所有法律責任」,民事與刑事各司其職,如果把二者混淆,使民事法院擔起「處罰壞人」的責任,那無異於「越有錢就越有權犯罪」,因為「反正賠得起就好」。
就像小弟前文所舉「小偷偷了100萬」的例子,請問,這個小偷可否以「我還車之後,再賠100萬給失主」來交換「不受到任何刑事處罰」?相信大家也都覺得不行,因為「關歸關,賠歸賠」,這就代表「民事」與「刑事」各有各的法律功能,不能單以「民事法院判的金額不夠多」就來論定「司法輕縱」。
至於從「損害填補」的角度,到底這則民事判決是不是真能填補車主的財產損害,當然可以討論,但這些討論都跟「是否輕縱修車廠老闆」無關,因為決定民事賠償數額的是「失主的損害大小」,不是「修車廠老闆的惡劣程度」。
簡單來說,如果有人把對修車廠老闆的不滿發洩在這則民事判決上,完全是張飛打岳飛。真的覺得「輕縱」,至少也該罵刑事判決的法官。
要批評法官無知,當然可以,但不應該出自對最基本法律常識的欠缺,更不適宜成為一種「反正有人開第一槍,我就跟著湊熱鬧」的民粹式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