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車,銷贓只是值八千元的小罪!?

有錢放生 沒錢關到死

官官相護

這就是台灣
開個FB團來上新聞吧開個FB團來上新聞吧
我想...可能修車廠只有收售贓物罪吧!如果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修車廠參與竊盜,那罪就不可能只有如此而已,小弟淺見...
民庭這樣判看起來沒啥問題啊!

你所有失竊的東西都找回來了,哪有什麼損失?都西也都是你原來的,也沒有折舊問題啊,所以判賠安裝費用及檢測費沒錯啊!!

原告怎麼沒有一併要求代步費用,拖吊費用,精神賠償....這些費用呢

鄉民當然可以站在黃線後面嚷嚷,但要讓八府巡按俯首稱臣,靠得還是宋世傑的本事。


看完一些板友的發言,最大的心得是「臺灣要採陪審制,再等50年」


臺灣司法當然有很多需要改革的缺失,但造成司法改革最大的二項阻力,一項是司法界既得利益者的抗拒,另一項就是部分臺灣人的集體無知。前者,大家應該都略知一二,後者,從這個討論串就一覽無遺。


司法當然可以批評,但批評者至少應該具備最基本的法律常識,甚至有些觀念根本跟法律無關,只跟有沒有動腦袋有關。


到現在為止,批評這則「民事」判決的人,都無法回答「為什麼小偷已經歸還失主100萬的車,還要再另外賠失主100萬的現金?」如果新聞沒有引述錯誤,這就是賓士失主的求償邏輯:「零件已經裝回去,還要再賠一次零件費用」


上面這個問題需要多艱深的法律知識嗎?應該不用吧。


小弟一再重申,這則民事判決確實有可能漏掉某些必須計算進失主財產損害的項目,但如果有人要把這種民事計算上的瑕疵擴張成「輕縱銷贓」、「只要花8000就能放心偷車」、「臺灣偷車猖狂就是因為這種法官」這種完全欠缺法治常識的攻訐,那小弟真的只能說「臺灣離法治國家還遠得很」。


司法不是不能批評,但如果批評的人都只顧亂槍打鳥跟著起鬨,那就算司法被罵到爛,也不會有任何建設性的進步。



最近我有台腳踏車也被偷了 雖然不貴 當初1500買的...騎了半年左右。
但對一個月入10000初要繳房租繳水電繳學費生活費的工讀生來說..也算是筆損失.
何況我停的地點就在一中街,自家公司門口對面的停車格,中午就會人山人海的地方.
附近不到100m還有育才派出所,為什麼小偷敢偷?可想而知,
真的,我從小二開始騎腳踏車,至今為止被偷了10部,有3部沒上鎖,好吧 我認栽.
但有上鎖的7部照樣被偷,有時候 我真的連鎖都不想買了 一組200.300
半年被會被偷 那不如200.300省下來買新車? 嗯?
我一直認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所以從來沒偷過別人的腳踏車,
但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呢?,想不透,但或許是習以為常吧,
小時候哭久了(都用壓歲錢買腳踏車),現在,呵呵,或許慢跑上班上學,也是種運動吧。
18歲以前,真的我不想再買車了..

報案失竊? 嗯哼,真的 沒有過這念頭.

為什麼?呵呵,問政府。
看到新聞只寫了民事部份
殊不知還有刑事部份
應該是版大的標題讓人覺得又是一個烏龍判決
大家才一窩瘋的批判
本人先承認錯誤
大家都是看標題就下刀嗎

新聞裡面明明清楚的寫了老闆也因收受贓物被判刑六月

為什麼還是有人要把民事刑事扯在一起呢

標題更是典型標題殺人法

請問新聞裡面哪裡有寫說偷車的是老闆???

還是原作者或鄉民有天眼通看到是老闆去偷的??

刑事判決都認定是收受贓物了

標題卻直接認為是老闆偷的@@

判決是可以批評 法官也可以批評

但是可以先搞清楚法律規定跟個案事實再批評好嗎

不然都是民粹性的批評實在沒有幫助orz
沒辦法...
畢竟是法官
殺人放火看多了
這種事真的會認為是小事吧@@
法律是壞人的保護傘,有錢人的借口,相關行業斂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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