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ibi wrote:
怪怪,一開始說不違法...(恕刪)
當你覺得別人的話奇怪,應該先檢討自己的閱讀跟理解能力,而不是質疑別人的立場變動,不過為了不淪於筆戰模糊焦點,我還是把話說清楚。像你這種【只要不違法就是對的】的想法,在我眼裡是道德低落(我是指想法,不是指人),至於【該不該讓殘障者的家屬個人享有免稅優惠】才是我說【立法目的】的問題,所以本來就在講不同的事,何來立場變動?
還有,【法律不外乎人情】這種話在現代法治社會裡,幾乎跟【所以不要怪我鑽漏洞】是同義詞。
【人情】不是不用顧,但前提是它必須是【多數民意認為該顧的人情】,而代議政治的現實意義就是【立法結果代表多數民意】,你可以反對代議政治,你也可以不投給你認為無法反映民意的立法委員,但唯一能推翻【法律代表民意】這件事的,只有【選舉】跟【革命】。
現行法的立法意旨很清楚,優惠的範圍不包括【只要家裡有人殘障,就算車子不是給殘障人士用,也可以免稅】,所以,如果你真的認為應該如此才叫【近乎人情】,你可以去找你選區的新科立委,說服他進立法院幫你修法,把現在法條裡【必須殘障人士無法駕駛考照,其家屬才可享有免稅優惠】這個構成要件拉掉,那就一人得道雞犬升天,其他同樣好手好腳卻要繳稅的車主也沒話講。
所以,等你的立法委員幫你做到這件事,你才有資格說【法律不外乎人情】,否則講一句難聽的,你的人情不必然是我的人情,01的人情也不代表全台灣的人情。為什麼要聽你的?
你也不用急著反問我【那又為什麼聽你的】,因為我根本就認為前面那位老兄的行為不符合現行法的立法目的,所以我的立場是跟現行法相同,也就是【如果不載殘障人士,家屬個人的車輛不該享受免稅,只是因為稽徵成本跟技術限制,只好採取推定立法,但不因此變成明知不是拿來載殘障人士,也可以假借名義來省稅】
我的立場跟依據都已經表達得很清楚,除非有新的論點,不然剩下的就讓板友自行評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