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j0106 wrote:
18年10月的w213,選了P20,簽車到現在多次在市區盲點偵測到左右後車輛即將碰撞而煞停(老實說不知道它偵測到什麼,行車記錄器看起來還好,就只是摩托車靠很近而以)。
這一次果然後方煞車不及撞上,分享給大家,現在要不要關閉這些安全設備變得很兩難,當時可是為了23P而換車。
話說,後方車輛靠近,緊急剎車不是正好讓後方車輛撞上,這到底是什麼邏輯我不懂。
不管是自己駕駛、或是車輛的輔助系統介入
一旦有了事故,車主都得自己吞下去(認了)
除非能找出證據
證明車廠的輔助系統出現瑕疵(bug)
...... 但這應該是一項大工程,也得花費很長的訴訟時間吧?

sharkwu wrote:
我的BMW G30 530i也有這種配備(主動防撞輔助系統含行人偵測)
在上下班的車流中 被鑽車縫的機車 觸發好幾次緊急煞車
另外有幾次是自己的車燈 照射到前車尾反光,誤判 以為要撞上 而觸發緊急煞車
每次觸發都是瞬間把煞車踩死的力道
不要說後車會撞上,我自己在車內都被安全帶勒緊嚇死
很寶貴的經驗談,謝謝大大的分享
這些輔助系統,看起來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程式要修改邏輯、或考慮更多情境)
青草膏 wrote:
我是覺得高速公路適合打開,一般道路還是不要,太多變數存在
贊同!!

Taiwan Walker wrote:
後方追撞總比你去撞前車好吧!
至少你不用賠啊...(恕刪)
不一定....【驟然減速】,也是有肇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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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三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危險駕駛及噪音)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