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中華路車禍之後的悲劇...

這裡講一個我家與財團對抗相關經驗,字多傷眼勿怪:
20多年前,我父親開車載我姊,在楊梅省道與大財團的運輸公司聯結車發生車禍,當年該路段施工中,南下北上均只剩各單一個車道,父親開的1000cc小轎車彈出車道落入稻田
父親往生,姊重傷,自民國77年至今,連一句道歉都沒有,一毛錢賠償也沒有
當年我們家裡都沒有車禍處理經驗,任由警方拍照拖吊,沒有自己採證,結果大財團法力無邊:
1.警察聲稱現場照片都曝光,沒有照片可提供,只有將肇事責任歸於我父親的現場圖一張,與現場親眼目睹的剎車痕跡(目睹的小轎車煞車痕跡在自向車道,對方煞車痕跡超越中線),玻璃碎片(目睹在自向車道)均不相符
2.對方提供一名目擊者成為此案在交通安全委員會唯一鑑定判決肇事責任的關鍵,判決結果是我父親自己開到"對向車道",因此責任在我方
3.此道安委員會鑑定結果成為一審與二審的唯一判決依據,其他我方提供警察大學依照車頭受損位置與力學原理所作科學鑑定報告,當庭與處理警員對質更正的現場目擊煞車痕跡,玻璃碎片散落位置…等證詞均未獲採信,我方敗訴,但一審二審多次開庭,傳喚此關鍵證人除一審第一次偵查庭之後均未出庭,且能出具千奇百怪的請假證明,如港務局漁船出海證明…等
4.此關鍵證人證詞有極大漏洞,但不論我方如何反映,院方不動如山,依舊採信,三審定讞之後,監察院依據我方提供資訊彈核一二審法官:"證人以時速40公里速度,騎機車在聯結車右後方半米位置,竟然可以透視聯結車的大型貨櫃,看到我父親開車超越雙黃線到對向車道撞擊聯結車頭"
5.多年來,此案已經在我方努力下,提請檢查總長提出二次"非常上訴",但無奈對方官商勢力雄厚,我方均敗訴

至今,家人已放棄在司法上再作任何努力,只能嘆息以對,期望在監視器,行車記錄器泛濫的今日,不會再出現如此不公不義的事情

最後支持,呼籲以更嚴厲的刑法來杜絕酒駕
正義使者


別讓這件事沉了+1

希望公理與正義會伸張

59478 wrote:
我一直支持酒駕致人於死者,判死刑!!


唉,連媒體都不怕,擺明知法玩法、目無法紀
現在的父母教育真棒 小孩殺死人都還怕自己小孩受傷 要是我是葉少爺家長我一定自清理門戶 都敢教育成狗殺條狗在簡單不過


除此之外,實在想不到還有什麼可以形容。

Bon Chat wrote:
三月底某日,一天之內發生兩件酒駕肇事,造成三名無辜的國民喪命,而肇事者依然活跳跳。
當時想了一下立法院是誰家開的,於是就寫信給該黨黨主席信箱。
後來有人回了……


中國國民黨中央政策委員會 wrote:
敬啟者先生惠鑒:

您在致主席的來信中惠表「請加重刑罰以有效遏止酒駕,來維護人身安全及行車環境等」乙案,已交由本會處理。先生關注社會安全及對本黨寄望殷切之風範,謹致誠摯感佩!尊重生命、維護社會治安、確保民眾用路安全及宣導國民飲酒影響健康,是本黨一貫努力的目標與責任。先生信中所提提高酒駕刑罰乙案,在賴姓女消防員事件後,立法院已於去年十一月間三讀通過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將公共危險罪的酒駕刑責提高至2年以下徒刑,酒駕致死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且酒駕者經警方查獲,一律移送檢方偵辦,以期能創造更安全的用路空間。再次感謝您的來信與期許。

特函覆謝 敬頌
時 綏

中國國民黨中央政策委員會


查了一下,刑法果然在去年底修過了,只是酒駕傷人的刑度介於過失傷害罪於普通傷害罪之間,而且較接近過失傷害,會不會依舊太輕了一點?普通傷害致死可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咧!
不過往好處想,葉少爺肇事時間可以適用新法,因此毋需擔心他只會以過失致死被「重判」三個月了。
在這裡也要鼓勵網友們,在這裡發表意見後,也請接著用各種方法,如致電、書面陳情甚至是當面提出,向您居住地區的立法委員、支持或反對的政黨,表示對酒駕的意見。他們被煩久了,自然就會動起來了。




真的很高興看到酒駕肇禍會被判刑, 立委諸公終於有做一些事, 雖然刑度稍微輕了一點.
買車給這雜碎四百多萬,我打賭人家父母雙亡,賠給家屬不到兩百萬
搞不好人家開酒店有惡勢力,小妹妹父母雙亡,其他親友不敢伸張,幾十萬甚至半毛沒有就摸摸鼻子了呢
你們說,國小的小妹妹懂什麼,人家葉家到現在,連去上個相都沒有
這垃圾躺在病床上嘻嘻哈哈,跟沒事似的
他只是愛玩,媽的,就是有這種老媽,教出這種雜碎
他只是愛玩!
他只是愛玩!
他只是愛玩!
他只是愛玩!
他只是愛玩!

我快被氣死了
90幾樓了~這是我上01看過的最高記錄了吧~

前兩天看TVBS新聞台報還是說垃圾車肇事~

今天就改說酒駕被網友人肉大搜索~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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