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的博愛路自行車道...2007/12/25最新違規舉報


dahone wrote:

感謝說明!

剛收...(恕刪)

不包含!
因為這是一天所取締的數量
而不是整各月
開單時間點是12/24日
(交大跟我說的.....因為22那天回去後,長官算件數算的很爽,交代要多加取締!)
另外加強取締是真的有再做喔!
早上到中午有三班次
下午有三班次
但是說真的,就像這位局長說的囿於警力及部分民眾存有僥倖心理,迄今仍有任意違規停車者,
真的是蠻麻煩的
有聽說交大會將博愛路沿線設為重點巡邏區
希望到時能夠更順暢


king19790420@msn.com 還我自行車路權來!! Mars Hsu

kinga1s2d3 wrote:
今天參加2007陽光...(恕刪)


到時開團記得要把市中心的自行車道都繞一遍
29號我騎美麗島自行車道時就覺得怪怪的
除了機車和計程車佔用外,柏油路面原本有畫自行車道線的
有幾處都被塗掉了...不知道誰塗的
因為附近有大飯店和計程車還有大樓管理員所以小弟沒膽拍下來
請問一下
如果是遇上機車騎上自行車道的話
能拍照寄出去舉發嗎?
這一部份確定可以舉發嗎?(機車騎自行車專用道)
我昨天拍了幾張照片
原本只是想放上網公幹一下,所以故意避開人煩跟車牌
人頭跟車牌被放到網路上,可能會有侵權行為,即便對方是在違法的情況下
如果有得舉發,下次我就不客氣連同車牌都拍下來
畢竟,報警也沒什麼用,機車都騎走了,我也不可能追得上

akira2001 wrote:
請問一下
如果是遇上...(恕刪)

先告知你一些法律常識
一、肖像權之定義及範圍

所謂肖像權,係指自然人就以其為內容之攝影(包括照片與錄影)所享有之權利。肖像既是以自然人為內容,則其為人格之表現,並含有濃厚的人格利益。不過,肖像權人之權利與拍攝者所享有的攝影著作權,二者並不相同,不可混為一談。亦即,照片之著作權人與肖像權人所享有之權利,並不相同,因此不能認為肖像權人即當然是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該攝影著作之問題

由於肖像權人與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人並不相同,所以有可能會發生權利衝突之情形。假設系爭照片之著作權人為離職前之公司,則該公司未經肖像權人之同意使用該照片於文宣傳單上,肖像權人主張著作權人利用著作之行為侵害其肖像權,著作權人可否主張其利用照片之行為屬於著作權之行使而將其利用行為正當化?亦即,一方享有肖像權,一方享有著作權,後者可否主張著作權法為民法之特別規範,而認為其著作權應可排除肖像權人所主張之權利?

對於肖像權之保護,學者認為,不應該認為肖像權僅具有人格利益之內涵,而應該認為肖像權本身亦應具有一定之經濟利益。並且,不應認為著作權法對於創作人給予特別之保護,而忽視與犧牲肖像權人之權利。



二、民法對肖像權之保護

我國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特別設有保護之條款,因此適用一般人格權保障之規定, 即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因此,如偷攝相片做為商業用途,被害人得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收回發行部份,並禁止發行再版。至於新聞工作者因故意或過失造成被害人財產上的損害,則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但是通常肖像權之侵害,會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應構成對其名譽之侵害,因此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以上摘自雅虎奇摩知識家
說簡單一點也就是如果沒有任何商業利益或是侵害其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都不算是侵權
更何況違法是在他,所以公佈並未違法
回到主題遇上機車騎上自行車道是可以拍照舉發
但是要記得所拍攝照片必須要有日期及時間
同時要有清楚的地點標示
一切齊備就可以到網路上檢舉他(因高雄市交大沒有投訴網站,以詢問過可投訴台北交大,或是高雄市市長信箱都會轉件處裡)
交大會依相片開單告發
king19790420@msn.com 還我自行車路權來!! Mars Hsu
kinga1s2d3 wrote:
先告知你一些法律常識...(恕刪)

感謝大大提供這麼完整的民法觀念
在民法的規範上,雖然對於肖像權的侵權方面,個人還是得覺略有模糊地帶
攝影本屬個人行為,不論有意無意,只要不涉及個人隱私,所拍攝地人、事、物
是在公共場所,都屬於個人行為自由,可以任意拍攝,拍照不可能先徵得每個人的同意才入鏡
但有問題的是延伸出來的部份
小弟的問題在這
1.不論我的行為是否有違法,但我的頭像未經我同意前,我應當有權利拒絕公然公佈於
一個公開性的網站
2.自行拍攝,並私自公佈於公開之網站上,提供者本身並非媒體報導相關或是執法單位
3.所公佈的地點,也並非媒體報導相關網站,也非執法相關網站
4.如果寄到相關執法單位去舉發,就沒問題,但未舉發只是單純把人頭肖像及行為
張貼於網站上,我還是覺得那裡不太對勁,應該說,換作我是當事人的話
心裡不太舒服,感覺被侵害了什麼,或是被侮辱

所以,即便我的行為是處在於違法的情狀下,即便我被公佈的照片內容並未有任何隱私被侵害
即便我被公佈的照片並非以商業利益為前提,我應當還是可以訴諸法律終止這種行為吧
至於這種行為是否涉汲到侵權,小弟是不敢亂講,只是略有懷疑
我想,也許沒經過訴頌過程,小弟的質疑不見得完全無法成立,謝謝
另外,某些違法行為,或是侵權行為,在未經實質證實以前,並不能確定該行為一定違法或侵權
特別是在這種前提之下,如果行為人(指拍照的人),未進行相關單位舉發
而只是單純先公佈於網站,這樣的行徑在個人的法感上,就具有質疑的地方
舉個例子,台灣沒有合法的天體營場所,但我是個崇尚天體營的人
因此,我在深夜時段,找了一處偏僻的海灘,在確定四週無人的情況下裸泳並且自慰
我的行為在台灣的司法上,絕對構成刑法二三四條妨害風化罪之公然猥褻罪,若此時
有其他人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拍了我的照片,未進行舉發,反而是公佈於網路上
我仍是無法告他侵權?以及,公開張貼猥褻照片讓網友共見共聞,也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嗎?
雖然,在公共場所猥褻自然就不叫「被侵害隱私」,但拒絕個人肖像被單方面放置於網路上
這點應當還是可以主張的,謝謝
還是很感激大大的解說
您對眾多車友實在是貢獻良大
希望藉此拋磚引玉,大家一起來將汽機車掃出自行車道
對於法律觀感還凝足之處,還請大大多多指教一下,謝謝

小良0125 wrote:
巨蛋正對面有間登山用品店。特別的是裡面擺著CKT的車,雖然還是以登山用品為主,
自行車的零件相對就少很多,但仍有些穿戴用品可選擇。


這家店的旗子就大剌棘的插在自行車道上,還用磚頭壓著。
應該有4、5面旗子吧,把整個車道入口都擋住了。
我之前去市長信箱檢舉路霸佔用自行車道時,也順便提過這家。
結果他們還是依然故我,所以在旗子收回去之前,我是不會去消費的。
如果小良跟老闆熟的話,也請建議老闆把旗子收回去吧!
老闆花了很多錢在報紙打廣告,名聲應該夠響亮了,路霸旗子這種反效果,還是收了吧。

我是建議啦 市政府或交通大隊要開放免付費檢舉專線啦

不然很多人都會覺得檢舉要花錢 會降低意願

k兄 大弘兄

如果自行車道搞定時 短訊通知一下 我們來研究看看開團事宜
Don't use the "blue bird" vs the "chicken leg".
jplo wrote:
如果小良跟老闆熟的話,也請建議老闆把旗子收回去吧!
老闆花了很多錢在報紙打廣告,名聲應該夠響亮了,路霸旗子這種反效果,還是收了吧。

感謝jplo的提醒
小弟如有經過該店的話,會進去跟老闆反應的。

小弟先聲名,並非幫該店打廣告,真是的完全衝著ckt的腳踏車而來,
目的是讓車友們知道"某店"有ckt成車展示(我知道的,可能就這一間)。
老闆人不錯,如車友有經過,該店還是佔用自行車道的話,可進去跟老闆反應。
佔用車道是事實的話,也許少了回家上網檢舉路霸等手續,直接進去反應,效率也許會高一點。
我們也不就是希望有個良好的自行車步道嗎?

Chinan wrote:
我是建議啦 市政府或...(恕刪)

收到!!
我目前每天都盯著捷運施工人員.....(太閑?????)
有很多段都算是進入完工階段
最扯的是接近農16那一段...最近又開始挖掉...
原因是........忘記有自行車道了!!!!!整條都搞成柏油路.......
king19790420@msn.com 還我自行車路權來!! Mars Hsu
還有捷運工人應該不會太閒吧,
連假日都已經在趕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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