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dkyo wrote:昨天真晚才出發......(恕刪) 昨天我睡過頭到集合點已經1940了,過了約十分鐘才出發大概是最近人比較多,所以起點哈拉太久了,喊一下就沒事囉killabee wrote:就找說話很大聲的那幾個問一下 找那個車架會說話的也可以
tibetstone wrote:專用道速限10公里?...(恕刪) 果然是""德政""...先請那些""官員""們騎給我們瞧瞧吧............他們以為是國慶日在""總統府""前面閱兵的""憲兵機車連""喔................
tibetstone wrote:專用道速限10公里?...(恕刪) 如果是規定在「單車專用道」上,那還好...因為我們不常去騎「單車專用道」。自行車在法規裡歸類成「慢車」。那慢車的限速規定呢?有網友去查了一下,好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面還沒有明確規定,只有第124條規定:「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同一法規第93條規定:「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這個我應該可以配合,我騎不到40KM/H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