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456 wrote:
事實上是有的
http://nantou.forest.gov.tw/ct.asp?xItem=912&ctNode=2245&mp=330
第五十六條之二
在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內,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設置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
採集標本。
焚毀草木。
填塞、改道或擴展水道或水面。
經營客、貨運。
使用交通工具影響森林環境者。
第五十六條之三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經通知仍不辦理者。
在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 採折花木,或於樹木、岩石、標示、解說牌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加刻文字或圖形。
(二) 經營流動攤販。
(三) 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四) 污染地面、牆壁、樑柱、水體、空氣或製造噪音。
在自然保護區內騷擾或毀損野生動物巢穴。
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內。
原住民族基於生活慣俗需要之行為,不受前條及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請問文中所提之"交通工具",適不適用下列圖片??

原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20&t=1423486
再請問登山客在山上放屁算不算污染空氣??
如果不算,那就地解決小號問題算不算??
講話算不算製造噪音??(對野生動物而言)
如果算,我下回登山不敢亂放屁了,一定要撐到山下再噓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