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大林道--再度管制, 近期內請勿前往

www456 wrote:
事實上是有的


http://nantou.forest.gov.tw/ct.asp?xItem=912&ctNode=2245&mp=330

第五十六條之二
在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內,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設置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
 
採集標本。
 
焚毀草木。
 
填塞、改道或擴展水道或水面。
 
經營客、貨運。
 
使用交通工具影響森林環境者。

第五十六條之三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經通知仍不辦理者。
在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 採折花木,或於樹木、岩石、標示、解說牌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加刻文字或圖形。
 (二) 經營流動攤販。
 (三) 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四) 污染地面、牆壁、樑柱、水體、空氣或製造噪音。
 
在自然保護區內騷擾或毀損野生動物巢穴。
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內。
原住民族基於生活慣俗需要之行為,不受前條及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請問文中所提之"交通工具",適不適用下列圖片??


原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20&t=1423486


再請問登山客在山上放屁算不算污染空氣??
如果不算,那就地解決小號問題算不算??

講話算不算製造噪音??(對野生動物而言)



如果算,我下回登山不敢亂放屁了,一定要撐到山下再噓噓..........
咖哩4436 wrote:
現在究竟有沒有具體的法律行動呢?因為當事人一點都不覺得自己有錯,如果他們這種心態持續下去,每一個好天氣的週末,都會有類似這樣美麗的地方被印上越野摩托車的輪胎痕。



請教一下,

所以若換上登山單車就不會有輪胎痕了嗎??
換登山客走過就不會有腳印了嗎? ( 台灣黑熊看到說夭壽,誰的腳印比我大?? )
screamchien wrote:
請教一下,所以若換上...(恕刪)


非常支持你開一個版,把照片貼上來讓大家抨擊,在轉貼給各大新聞網站,請記者來報導徒步者與自行車們對山林的破壞。

很支持你這麼做,所以不用請教我,做就對了!
不需要扯到那麼高尚的環保議題,
政府怎麼規定就怎麼做,
不守規定大家都沒的玩,
就這麼簡單.
Rangers的山林遊記~~http://tw.myblog.yahoo.com/rangerschang/
screamchien wrote:
請問文中所提之"交通工具",適不適用下列圖片??


依本條來說
第五十六條之二
在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內,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主管機關是林務局
也就是說
林務局說適就適,不適就不適
別懷疑,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就有這權力
至於閣下放屁、小號、講話適不適
可以發文林務局函釋,請注意現在的函釋內容都會被放在網上公告
screamchien wrote:
請教一下,所以若換上...(恕刪)


以樓主的說法是機車強行進入,應該可以解釋成不能進入而硬要進入吧?
這樣當然是不可以
至於說硬要把自行車牽扯進去,那也要看是不是禁止進入而強行進入
EVGA Associate Code: 2XR7V4UXB6SEXV3

pmwang wrote:
至於說硬要把自行車牽扯進去,那也要看是不是禁止進入而強行進入


那就只能說機車違反規定,就不要在上綱說如何破壞環境.等等..
因為機車單車登山客都是一樣的,都是會破壞環境.
可能大家習慣都不好
以前4輪傳動車能上,變成機車,變腳踏車,變成步行
交通工具都是無罪
你我都會使用到
大家習慣變好才有可能再進去
不過應該是很久以後的事了
有些網友似乎開始故意抬槓起來囉~
呵,其實沒必要這樣啦

對待大自然並不是就只有全面開放,或是全面禁止兩種方式啊。

一般來說,一定是希望在影響最小的情形下,對民眾作一定程度的開放,讓大家有機會可以享受山林之美。

其實,就連登山客該不該將自己的大便帶下山一類話題,都已經在登山界討論很久了。
也確實有部分登山客這麼做,也有相關的產品方便這種需求。

大自然要靠大家一起保護,也希望大家都能盡情享受美麗的大自然。
http://www.enduro.com.tw/ 林道旅遊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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