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y1388 wrote:
第十八條 乙方若遇營運不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不再從事自行車相關行業,及商品完整無任何損傷之前提下,甲方同意以乙方購入成本70%價金購回甲方所販賣與乙方之車輛。
感覺上原廠會有這種條款就是希望店家不要到時用跳樓價打亂市場,所以契約是否還有對於售價維持的條款呢?
如果沒有,那當然成本出清都比賣回原廠划算,但是如果有類似的售價保護條款,那建議版主要先寄存證信函請原廠限期按合約買回,逾期原廠若仍無動作,再請律師或代書協助以正式的方式宣告合約無效,到時在開始清庫存比較安全~
畢竟合約這種東西,如果沒有先以法律程序保障自己,到時原廠宣稱沒收到你的通知或是消息,反而用售價保護條款咬你違約,豈不倒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