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尊重別人的人,要求別人尊重他,這是什麼邏輯?
先客氣的詢問一下,可以就牽進去,不可以就謝謝再連絡,
總有願意讓你帶小拆可以進的吧。
我自已騎小折上下班,買一個攜車袋,給自己方便也給別人方便。
SP8進化成SP18,我的改車:安全第一、舒適第二、輕鬆騎為目標,輕量化不考慮。
這麼發展下去,那天會不會出現,主管不準員工把小折放辦公室

員工一氣之下辭職不上班了.
不 是公園會出現一種牌子

[狗跟摺疊車不准入內]......
白月 wrote:
但至少他還是面帶微笑的說聲抱歉離開...(恕刪)

大概是我眼睛有問題吧
怎麼看不到樓主的文中寫到面帶微笑呢?


白月 wrote:
其實還是有很熱心的店家的...(恕刪)

那是因為你尊重店家停在外面
店家也就在適合的情況歡迎你牽進去啊
互相尊重,就什麼都好說啦
是吧
藍色啤酒海
vanson5917 wrote:
不 是公園會出現一種...(恕刪)


早就有了~
禁止溜狗,跟禁止自行車
到時候你再PO個抱怨文說
我是折起來又被警察趕出來,我又沒騎它幹麻不讓我進去

本來就有這告示牌啦!都擺在入口處的,只是看得見的人視而不見,相信的人想僥幸潛入(我被警告就是這樣的...另外有的行人會因反感並加以告發的...),是會罰款的。那次被警告我到現在還忘不了的(身心受創嚴重深覺慚愧地,因為公園內兒童多...,就好像我徒步登山時半路碰到騎車練功的騎士時那種感覺...)。
大家都知道的瓦特不是瓦特
騎車
就是自己要開心
當然
如果別人也能夠一起開心是最好
如果不行的話
那就尊重對方囉



http://hk.youtube.com/watch?v=z9Abf-heTaI

看來DAHON這支廣告片!
在某些人的眼裡!
只能用兩個字來形容!
"真瞎"~!
Ssanlee_tw wrote:
早就有了~
禁止溜狗,跟禁止自行車

knownwatt wrote:
本來就有這告示牌啦!都擺在入口處的,只是看得見的人視而不見,相信的人想僥幸潛入(我被警告就是這樣的...另外有的行人會因反感並加以告發的...),是會罰款的。


各位參考一下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法規類號: 北市0六-0八-一00一
名  稱: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修正
發文字號:府法三字第09579038600號
第01條: 臺北市為加強公園管理,維護公園環境設施,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13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八、 未在指定場所從事腳踏車、溜冰、直排輪、滑板車或高爾夫球等活動。
第1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八款、第九款規定,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SP8進化成SP18,我的改車:安全第一、舒適第二、輕鬆騎為目標,輕量化不考慮。
曉正 wrote:
看來DAHON這支廣告片!
在某些人的眼裡!
只能用兩個字來形容!
"真瞎"~!
我不覺得這影片哪邊不妥耶
上車有使用攜車袋
就當做大件一點的行李而已啊
除非是沙丁魚公車, 否則並不會有影響到別人的感覺哩

看完影片只有兩個感想
1, 女主角的臂力不錯, 很輕鬆就提著走了
2, 她騎乘的時候, 坐墊應該再高一點, 腳的使力才會更順暢嘛...

倒是這廣告更能讓我會心一笑
Microbike
Str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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