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自行車是否可騎上人行道? 小弟是住高雄,始終搞不清楚到底是否可騎上人行道,昨天在中央公園的週遭人行道夜騎,雖然在人多的地方都會放慢速度並且盡量閃避行人,但心中始終會有點罪惡感,因為週遭人行道只有在中華路與民生路的路口看到行人與腳踏車的符號(下面寫著行人優先),這樣是否就代表可騎上人行道? 再者是否也有車行方向的規定?(靠右行,不可逆向) 所以想請教各位大大,這樣會算是人車爭道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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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上去的話只能放慢速度了
高雄的人行道和腳踏車道的劃分我覺得不是很清楚
除了比較寬的人行道以外 博愛路到愛河之心那段比較明顯以外
其他我覺得很模糊
人行道除了有特別標示外當然不能騎單車。如果可以騎就不叫人行道了。所以包括騎樓、走廊、天僑、地下道及劃給行人走的地面道路都不能騎單車,其實你自己有罪惡感就說明你知道可還是不可。

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裏明文指出,單車屬於慢車種類下的自行車裏的腳踏自行車,慢車騎乘人行道是要處罰的。
不過你放心好了,這裏是台灣,不是德國、不是日本不是北歐。台灣並沒有像那些意淫的人、一廂情願的人所講是依法治國的地方。你還是儘量騎人行道為了安全,不過遇上路人不要鈴鈴鐺,也不要亂蛇行或是高速急煞,我都是這樣,靜靜等能超車才超。人行道不是單車的地盤,不過為了安全的權宜之計,我們去搶去佔用去惡罷行人的路權總比被公車、計程車、機車欺負到出人命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03條 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在法律上人行道的定義很嚴謹,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人行道指的是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腳踏車在交通法規中的定義,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腳踏車被定義為慢車,亦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所定義的車輛。
就交通法規的觀點而言,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5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的規定,腳踏車不管任何情況,都不可以在人行道上行駛,也就是說腳踏車不具有可行駛於人行道的適法性。








 
kuroguro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機車都可以停在人行道跟騎樓了(停的滿滿,有時連行人都走不過去),自行車被計程車跟公車趕上人行道卻算違規~~真不合理,不過惡法也是法...還是盡量遵守吧~~
除非為了安全有些路段偶爾上一下人行道也請低調一點,速度請放慢~

真希望能夠自行車的路權能夠被重視呀!
坐在馬桶上想不通的事...
就交通法規來講,
自行車是不能騎上人行道的。

但是在高雄市很多自行車道是跟人行道共用的,
除了路口有自行車道的標示外,過了路口就沒有明確的自行車道的標示。
像中央公園的中山路跟民生路兩邊就是屬於自行車道是跟人行道共用的部份。
但是五福路段就沒有規劃自行車道(但是很奇怪在路口還是有自行車道的標示),
而中華路段是屬於規劃中的。請參考高雄市政府的:
高雄市自行車道

其實這樣設計不太合適,讓人搞不情楚哪裡是自行車道,哪裡是人行道?
騎久了,會讓人覺得人行道就是可以騎腳踏車的.....
最好還是能明確的畫上自行車道的標線,
但是話又說回來,畫上線好像反而會被誤認為是機車停放區.....
如果說連人行道都不能騎,那我不知道台灣的路邊還有哪裡可以騎單車了!不過在日本的人行道是可以騎的,只是希望騎人行道時能放慢車速,晚上也要開閃燈唷!醬對所有用路人都比較安全~
cleanluba wrote:
人行道除了有特別標示...(恕刪)


曾在橋上的機慢車道上遇到機車騎士為閃避腳踏車而撞成一團
我雖急煞避過(機車)但後輪也被A到
所以為了自己與別人的安全
我會在人行道徐行
最近去日本旅遊看到日本路上單車比機車多,好像先進國家都這樣。
日本單車都是跟行人共用道路,地上也有明顯標誌。...有圖為證
希望政府在鼓勵節能環保時也能多重視



答案是不可以的
請看請看請看請看(補1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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