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先進,小弟在二月買了我人生第一部單車G牌的伊瓜那,因常常都是以四加二的方式騎車,但有個讓我很困擾的事,就是每回上車時都得把前輪拆下然後塞到後行李箱裡,漸漸的我覺得我以厭煩了這個攜車方式,所以萌生了要裝攜車架的念頭,但小弟我對攜車架的認知又一知半解的,不知該裝在車頂上的或是在車屁股的,各有其差異嗎?開在路上會不會影響他人的安全啊?而且價錢好像蠻亂的,煩請有經驗的大哥大姊們為小弟解決這個難題吧,小弟感激不盡。
PS:小弟的車是小轎車,車頂也沒裝橫桿,聽說是要裝橫桿才能裝架子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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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產品請使用經ARTC認證通過的
安裝完要記得去監理單位辦理行照變更喔
不然都算違規使用
我以前也跟你一樣把車塞在後座,每次都搞到滿身大汗。最後受不了還是裝了攜車架,現在方便多了,相信我你會愛上"她"的。有需要我可以pm給你。
kd17大大

我也有同樣的困擾,是否可以pm給我?謝謝。
大大:
可以PM給我嗎?我想參考看看,謝謝
RX影像生活誌﹝永飽安康﹞ http://blog.xuite.net/rikichen/rx/
記得裝後架倒車要小心
裝車頂的話下地下室前千萬三思
我的車是馬自達 的premacy 本身就有橫桿再加上個車頂架放

二台車在車頂上也是違法嗎???

枕頭星人 wrote:
這種產品請使用經ARTC認證通過的
安裝完要記得去監理單位辦理行照變更喔
不然都算違規使用

老大:
法令又修改過了別拿過時的法令
會讓大家不知道到底哪個才是正確
根據最新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以下是節錄部分條文完整版請上網搜尋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
第 38 條 車輛尺度、軸重、總重、後懸及段差之限制應依下列規定:
一、尺度之限制:
(一)全長:
1.大客車不得超過十二.二公尺。
2.大貨車不得超過十一公尺。
3.全聯結車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4.半聯結車不得超過十八公尺。
5.小型車附掛之拖車不得超過七公尺。
6.機器腳踏車不得超過二.五公尺。
(三)全高:
1.市區雙層公車不得超過四.四公尺。
2.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前單軸
後單軸大客車不得超過三.六公尺。但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
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六公
尺。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新型
式大客車不得超過三.五公尺。但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五公尺。
3.其餘各類大型車不得超過三.八公尺。
4.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一.五倍,其最高不得超過二.八五公尺
5.機器腳踏車不得超過二公尺。
第 77 條 汽車裝載時,除機器腳踏車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裝置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息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
固,裝置適當。
二、載運人客、貨物必須穩妥,車門應能關閉良好,物品應捆紮牢固,堆
放平穩。
三、貨車駕駛室或小客車之前座乘人不得超過規定之人數。
四、車廂以外不得載人。
五、後車廂之貨物上不得附載人員。
六、框式貨車後車廂不得載人。
七、特種車除因其專門用途使用時必須附載之人員物品外,不得用以裝載
客貨行駛。
八、小型汽車附掛之拖車應僅限於裝載露營、休閒遊憩、防疫及救災用具
使用,且其車門應能關閉良好,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行駛中
不得附載人員及其側面車窗不得向外開啟。
九、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交通勤
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停車過磅。
十、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
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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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面條例的解釋
現在攜車架不用經過ARTC認證
但是必須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
也沒有強制規定要去更改行照的登記
只要裝上攜車架後(不再有分固定式或非固定式)
車頂式攜車架含汽車本身全高不超過2.85米
後背式攜車架全長不超過車身50公分
寬度不超過車身寬度1.5倍
基本上是沒有法令可以處罰
但是不能遮住車牌以及車輛後面燈光
如果有錯誤請指正
車頂式攜車架含汽車本身全高不超過2.85米
後背式攜車架全長不超過車身50公分
寬度不超過車身寬度1.5倍
各位大大如果法條修改成這樣,那大部分攜車架都不合格。試問後攜式放兩部腳踏車凸出多少。置頂式,休旅車高度再加上一部腳踏車的高度,會低於2.85米嗎?不知這樣的理解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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