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無聊耶 *_* 於 2009/07/15 15:44
厚~您會不會太無聊了!
單車也有單車路權,我到沒有看到誰騎上快車道!就一般道路
沒有最低速限吧!超車也是要偏向內側車道阿,
國道外側最低速限60只要是不低於60都可以上路吧,這路邊並無機車道或是單車道,當然是騎在外車道吧,我看騎人行道不給人罵死啊 *_*
rednosedeer(回覆)
基本憲法有規定自由是不在妨礙他人前提下才算是自由.依照法律位階.規則比法律位階還低.自然要遵照憲法規定.路權是在你不妨礙他人路權前提下才有路權.照片中很明顯有分快慢車道.
既然腳踏車集會已經不能算是單一個人行為.而是算團體行為.這個團體很明顯佔用大部分機車路權.
真要公開來參閱所有法律而言.有人出事絕對理虧討不了好.
另外慢車跟機車的路權是不一樣的
慢車需優先禮讓機車.才有所謂的路權 yuxian於 2009/07/15 16:11 回覆
#2 無聊耶 *_* 於 2009/07/16 00:09
厚!講憲法喽,你唸法律系的,還是道路科系的阿*_*
這麼會講正義的話請你位單車請命好了,大卡車擋單車時呢?公車未停到停車格裡擋單車呢?汽車右轉不讓單車直行呢?太多了啦.
哈哈哈,(慢車需優先禮讓機車.才有所謂的路權)這是你說的,
翻開憲法,道路條例哪一條是要單車禮讓機車,(我只看過.機慢車行2次左轉,按你的邏輯機車是快車了)
第七十四條
五項、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者。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或施一至二
這說明了單車本來就可以在慢車道上行使.何來單車要讓機車之說,這是哪國的法律.去高鐵那邊馬路上看,(機車道上)先禮讓單車.下回拍回來貼,那不知你是哪一國的,
道路安全規則
第六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左: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腳踏車、三輪貨車、手拉貨車、板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九條
慢車未依規定登記,領取證照行駛者,處慢車所有人一百元罰鍰,禁止其通行
,並限期登記,領取證照。
第七十條
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
第七十一條
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六十元罰鍰。
第七十二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
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六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
正。
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
安全講習: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者。
二、不在規定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者。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者。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五、在夜間行車未燃亮燈光者。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或施一至二
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者。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者。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者。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第七十五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
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六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者。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者。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
裝置者。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者。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者。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者。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者。
第七十七條
慢車駕駛人,役使病弱、衰老之牲畜挽車者,處六十元罰鍰。
你說 : "慢車需優先禮讓機車.才有所謂的路權"
看不懂國家法律哪一條,單車要禮讓機車,單車才有路權
有啦!你自創的法啦
本篇迴響權限:開放所有人迴響
留下迴響
*姓名/暱稱
電子郵件
個人網頁
留言標題
*留言內容
* 悄悄話 公開留言 悄悄話
非登入情況下留悄悄話,版主回覆會無法正常觀看,建議你登入或註冊新帳號來留言喔
騎車是用腳在騎,不是用嘴巴騎 = 看懂跟你姓
老竽頭 wrote:
基本憲法有規定自由是不在妨礙他人前提下才算是自由.依照法律位階.規則比法律位階還低.自然要遵照憲法規定.路權是在你不妨礙他人路權前提下才有路權.照片中很明顯有分快慢車道.
既然腳踏車集會已經不能算是單一個人行為.而是算團體行為.這個團體很明顯佔用大部分機車路權.
真要公開來參閱所有法律而言.有人出事絕對理虧討不了好.
另外慢車跟機車的路權是不一樣的
慢車需優先禮讓機車.才有所謂的路權 yuxian於 2009/07/15 16:11 回覆
老芋頭版友
我沒允許你引用我BLOG的"全部"回文
這可不在適度引用範圍內
我也沒見到你問過我可是否可從PIXNET引用至Mobile01
請你看到我的回文之後進行撤除
建議你先尊重別人著作財產權之後再來討論其他的事情
另外
從我BLOG引用回文拿來Mobile01筆戰
這也違反板規
我會另請管理員處理
google "標題 + yuxian" 或 "yuxian.yy" 有非常完整評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