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庫斯事件 ~ 您會不會留下清潔費啊

最近新聞有在報 , 單車算便宜 10 元 ~ 機車 30 元 ~ 轎車 100 元 , 遊覽車 200 元

問大家一下 , 您經過會怎麼做

1. 付錢

2. 不理而過





同意付錢.......
每次走林道心中都有一股感恩的心情
要維護好一個環境不容易,尤其是一年可能只去過一次或二次的地方
若是支付少少的費用就可以買到永久的騎車好環境,何樂而不為?
諒哥 影片區:www.youtube.com/toivanhka 噗浪網:www.plurk.com/limliong
如果合法的話,我想就不會有爭議了。但合法嗎?
如果付錢為了環境整潔
那使用者付費,我會付
但現在問題除了是否合法外
還有是否以後很多地方群起效尤
都打著維護清潔的名義,然後欄路收費
甚至變相收費
若是這樣的環境有人願意養護他...我想付個清潔費也不過分...但是政府必須規劃區域...地點...人員...與稽查...

不然4處都要收錢卻不做事情的可能會暴增...

這些地區因為人煙罕至...所以環經清潔人員嚴重不足...或是政府根本就沒規劃派遣人員清潔...若是有人願意維護該地區...規劃讓其收清潔費與養護費用當然OK...

不然也可以用企業領養的方式進行...但是現在這景氣之下可能有困難...在不然就政府出錢吧...

總不能政府只清潔市區...其他地方就放給他濫吧...

板主的問題...12選項...

基本上我會先看看環境...若是真的很乾淨我就選1...給錢...

若是沒有很乾淨...拿起攝影機...在問他...現在正在蒐證...若你是合法收錢...就拿去...若不是合法收錢...請回家收警政單位傳票...
如果是私人土地
使用者付費很合情合理
要怎麼確定收的錢都會拿來清潔環境,
而不是放入私人的口袋,
在還沒有確定之前,我是不會拿到半毛錢的
依刑法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行,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徵收人員具公務員身分的話,在無法源依據的情形下徵收該筆費用者,可能有可以討論本罪的空間。


但我比較好奇的是,如果遊客不繳的話,當地人員會禁止其進入嗎?或者強迫遊客繳的情形?
如果是的話,而且又有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阻擋者,可能也有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或304條強制罪之討論空間。

但以上只是針對單純法律條文而作的討論,仍要視實際情形而為認定。
同意付錢

以後土石坍塌 橋斷 修路等
應該由該社區自行籌款
而不是全民納稅人去負擔
新竹縣政府已經提出糾正了
這不是用路人同不同意的情感問題,跟感恩不感恩無關
而是地方人士此項收費行為有無法源依據的問題
在公有道路上攔路要人繳錢,麻煩先拿有效的法規和行政命令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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