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n將軍 wrote:
我告知你原因:很簡單...(恕刪)
將軍您好
我知道您不是藝人, 但我不知道您是不是"公眾人物" ?
不過以01的網路傳達能力, 小弟斗膽猜測大概有超過七位數的台灣人知道山豬是您的了.
不過我也相信大概不到五位數的人(當然包含我)沒有見過您的面.
如果您沒開山豬就算路上擦肩而過彼此也不認識.
這樣算不算公眾人物?
我不知道
因為我真的不知道有沒有法律規定" 公眾人物" 的定義.
不過不管您是不是公眾人物, 我相信直接拍攝"您"都是不對的.
因為您有絕對的"肖像權".
就算是"公眾人物" , "藝人" , 私底下的時候也是有肖像權的.
( 不過水果日報好像不太理這一點, 或許我是錯的 )
至於車子有沒有"肖像權" ? 我猜應該沒有.
如果車子在路上跑應該屬於公共場合, 在公共場合的話我相信任何人應該都可以拍照.
只不過為了顧及"被攝者" 的"隱私權", 所以相關的資料 " 如車牌 ", "入景者 ( 廣義來說應該包含所有的路人 )" 應該被隱藏起來.
就如同Google Map 就算是拍到一般的民眾也會將其臉部 / 車牌等馬賽克以保護 " 隱私權 "
至於"拍攝者" 拍完之後應該就有所謂的 " 智慧財產權 " , 就算原物所有人也不能違背拍攝者的"智慧財產權"
好比 Luxgen 發現一張A照的照片很漂亮, 也不能在A不知情的情形下拿來用在自己的行銷廣告上面.
這樣應該對吧 ?
不過上述都少了一個要件"自由", 自由當然除自己的自由, 也不能影響其他人的自由, 如果拍攝者連被攝者的自由都被影響了, 那上述應該都不成立對吧?
我只想很理性的想這件事情而已, 沒有其他的意思, 若有得罪請海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