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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慣例,殺人是否有罪要看動機,合理的判決,自衛殺人無罪,義憤殺人中罪,謀殺重罪
所以現在有些警察自衛殺人還要判被罰的案例,就非常不合理,但怎麼就沒人推「警察殺人」除罪化?這隨便誰都答得出來,自衛殺人合理,並不等於警察可以隨便謀殺人
同樣醫師殺人也很多等級,努力救人後病人死亡,理應判無罪,判有罪是法律體系該改革檢討,絕非用醫師除罪化解決
如果醫師知道某化療藥毒性重副作用大,病人多半死於化療藥毒性而非癌症,卻屢次推薦病人使用這種藥,順便推銷一堆解決副作用的藥賺錢,再以病人姓命威脅詐騙病人家產,還把這套作法定義為標準作業流程,那就是不折不扣謀殺罪,根本就該槍斃,賠錢真是判太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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